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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經營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7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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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于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財稅[1997]9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連鎖經營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號)文件規定,對跨地區經營的直營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均由總部全資或控股企業開設),凡按照國內貿易部《連鎖店經營管理規范意見》(內貿政體法字〔1997〕第24號)的要求,采取計算機聯網,實行統一采購配送商品,統一核算,統一規范化管理和經營,經批準后可對總店和門店實行由總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審批權限:一、在直轄市范圍內連鎖經營的企業,報經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批同意;二、在計劃單列市范圍內連鎖經營的企業,報經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審批同意;三、在省(自治區)范圍內連鎖經營的企業,報經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會同省財政廳審批同意;四、在同一縣(市)范圍內連鎖經營的企業,報經縣(市)國家稅務局會同縣(市)財政局審批同意。對自愿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均為獨立法人,各自的資產所有權不變的連鎖企業和特許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同總部簽訂合同,取得使用總部商標、商號、經營技術及銷售總部開發商品的特許權的連鎖企業,其納稅地點不變,仍由各獨立核算門店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沈陽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匯總繳納稅款的若干意見》(沈國稅發〔2006〕168號)對匯總納稅的征收管理作出以下規定:一、匯總繳納稅款的計稅方法(一)匯總繳納增值稅的計稅方法1.為保證門店所在地的財政利益在納稅地點變化后不受影響,對連鎖企業實行門店就地預繳、總店集中清算稅款征收管理方式。以后年度的預繳征收率一年核定一次,并上報市局審批。2.門店預繳征收率的核定。門店預繳征收率按照總店上年繳納的增值稅稅款總額、銷售收入總額及稅收負擔率由市局核定。對新辦及經營期不足一年的連鎖經營企業,門店預繳征收率統一定為0.7%。如果預計總店增值稅稅負低于0.7%,門店無法按此征收率預繳,可由總店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合理核定意見,上報市局審批。(二)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計稅方法經批準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統一匯總申報繳納。二、發票管理問題對匯總繳納增值稅的連鎖企業,由總店統一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并統一使用開具;對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發票統一由總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抵扣。三、匯總繳納稅款的辦理手續申請匯總繳稅的連鎖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綜合服務窗口申報辦理,并提供下列資料:1.納稅人統一匯總申報繳納稅款書面申請;2.沈陽市超市連鎖業辦公室審批的《沈陽市連鎖經營企業認定表》;3.現存連鎖企業總機構及若干連鎖企業分支機構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副本);4.納稅人上一年度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年度會計報表;5.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納稅情況報告表;6.連鎖經營企業實行“三統一”規范化管理辦法。 一、增值稅統一納稅條件 符合增值稅統一納稅條件的連鎖企業須是直營連鎖企業。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財稅[1997]97號)規定,“對跨地區經營的直營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均由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按照國內貿易部《連鎖店經營管理規范意見》(內貿政體法字〔1997〕第24號)的要求,采取微機聯網,實行統一采購配送商品,統一核算,統一規范化管理和經營”;同時,還必須得到主管稅務機關會同當地財政部門的審批同意。對于這類企業,可對總店和分店實行由總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 同時,沈陽市國家稅務局對非連鎖企業的統一納稅問題作出了規定,《沈陽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匯總繳納稅款的若干意見》(沈國稅發〔2006〕168號)規定:“對非連鎖企業原則上不審批其統一匯總繳稅,但對特殊行業(如電力、石油、自來水、煙草等)無法準確計算進、銷項稅額的企業,經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統一納稅條件 符合企業所得稅統一納稅條件的連鎖企業須是直營連鎖企業。《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連鎖經營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內資連鎖企業省內跨區域設立的直營門店(即連鎖店的門店均由總部全資或控股企業開設),凡在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與總部微機聯網、并由總部實行統一采購配送、統一核算、統一規范化管理,并且不設銀行結算賬戶、不編制財務報表和賬簿的,由總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從事跨區域連鎖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 除上述直營連鎖企業外,還存在著非直營的、特許加盟的自愿連鎖企業。對這類企業,沈國稅發〔2006〕168號文件規定:“對自愿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均為獨立法人,各自的資產所有權不變的連鎖企業和特許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同總部簽訂合同,取得使用總部商標、商號、經營技術及銷售總部開發商品的特許權連鎖企業,其納稅地點不變,仍由各獨立核算門店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即:這類門店不符合統一納稅條件,應就地申報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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