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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留抵稅額核實無誤可一次性辦理退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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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國家稅務總局接到一些地區反映,稱部分企業出口貨物因以前的一些政策規定導致其留抵稅額無法消化,要求予以解決。對此,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號,下稱通知),將有關問題進行明確。 通知指出,出口企業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第二條第(五)款有關新發生出口業務企業的稅收處理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1303號)第五條第(三)款的相關稅收處理規定,導致目前仍無法消化的留抵稅額,稅務機關可在核實無誤的基礎上一次性辦理退稅。 附: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條款實效)第二條第(五)款有關新發生出口業務企業的稅收處理規定:新發生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自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12個月內的出口業務,不計算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稅額等于當期免抵退稅額;未抵頂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從第13個月開始按免抵退稅計算公式計算當期應退稅額。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清算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3]1303號,全文實效)第五條第(三)款: 對生產企業已備案的、2004年3月31日前收齊單證的出口貨物,稅務機關按免抵退稅總額審批免抵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免抵稅額=免抵退稅總額;? 免抵退稅總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退稅率-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出口退稅率。? 對在2004年3月31日前仍未收齊單證及有關電子信息核對不上的出口貨物,征稅機關按內銷貨物予以補稅。? 對生產企業到2004年3月31日未收齊出口收匯核銷單的,按照本通知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2004年6月30日出口企業仍未補齊出口收匯核銷單的,按內銷貨物補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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