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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熱點問題解答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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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是勞務派遣公司,代收派遣人員的工資及保險公積金,假如我收到用人企業10萬元,其中工資、保險6萬元,業務招待費的基數按照多少確認?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因為企業取得10萬的收入中有6萬屬于代收代付,不屬于提供勞務的收入,所以企業應該按照差額4萬元確認業務招待費基數。 2、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在稅收方面有優惠政策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文件的規定,“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根據《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文件的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3.國家對大連開發區產業園規劃貸款扶持,我企業向銀行貸款1億按照6%返還貸款利息。由相關部門的批復文件,也能對這部分資金單獨核算。取得的貼息收入是否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規定,一、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因為企業符合文件要求可以屬于不征稅收入,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4.企業出租一批大型生產用設備,租期為:2009年5月1日到2010年4月30日,租金120萬元,租賃合同中約定出租方企業于在2010年4月底租賃期滿一次性收取租金。2009年末,由于出租方企業當年虧損額度較大,資金周轉困難,出租方企業要求承租方企業先支付2009年5月1日到12月31日這段期限的租金80萬元,請問出租方企業收到的這80萬元租金應在哪一年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的規定, “一、關于租金收入確認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為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合同中規定租賃期限確實跨年度,且租金約定提前一次性支付,但實際業務不是跨年度一次性支付的租金,因此需要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合同中規定承租人在2010年4月底租賃期滿一次性支付租金,出租企業就應該在2010年確認2009年底收取的其中一部分租金。 5、我是一個制藥廠,年底進行存貨盤點的時候發現部分藥品變質。企業要進行存貨損失確認審批,應該向主管局報送什么證明資料? 答:根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 第二十一條 存貨報廢、毀損和變質損失,其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及保險賠償或責任賠償后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相關證據認定損失: (一)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占企業同類存貨10%以下、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下、或10萬元以下。下同)的存貨,由企業內部有關技術部門出具技術鑒定證明; (二)單項或批量金額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的較大存貨,應取得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或者具有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定證明; (三)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四)企業內部關于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情況說明及審批文件; (五)殘值情況說明; (六)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6、我企業于今年取得一筆市政府的財政補貼款,請問是否屬于所得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可以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7、我是生產型內資企業,想安排殘疾人就業,在稅收方面有優惠政策嗎?具體內容是什么?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文件的規定,“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根據《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文件的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8、為了響應紅十字會的號招,我們單位將部分貨物(生活用品)以及資金通過紅十字會向玉樹捐贈,稅收有什么特殊政策么? 答:根據《關于支持玉樹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59號)文件規定,“自2010年4月14日起,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自2010年4月14日起,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9、企業給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依據什么標準做扣除? 答:根據《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 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10、我企業是輔導期一般納稅人,7月1日 轉為正式一般納稅人。在6月份申報增值稅時,有待抵的海關增值稅發票,但沒有填海關抵扣清單,只在附表(二)24欄填上待抵的數,因此沒有稽核結果。我從窗口查證確實沒有沒有填海關抵扣清單,請問這幾張海關增值稅發票這個月我可以重新填海關抵扣清單直接抵扣嗎?或是還需要什么手續? 貴單位可以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開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重新填寫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不需要手續。 11、超市內某品牌為宣傳、推廣市場,請顧客免費品嘗其產品,企業所得稅方面還需要視同銷售處理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的規定,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 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根據上述規定,超市以免費品嘗形式請顧客試吃的產品,其資產所有權已發生了改變,因此企業所得稅方面需要視同銷售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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