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在其官方網站正式發布了《關于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以下簡稱“38號公告或該/本公告”),公告將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同時該公告廢止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14號)所附《對外投資情況表》。該公告強化了中國居民企業境外投資的信息申報工作,甚至要求符合規定的外國企業也需向中國稅務機關報告其財務報表。為方便大家深入理解38號公告的相關規定并有效規避相關稅務申報風險,深圳思邁特轉讓定價專業人員特對該公告進行了深入解讀。
一、居民或非居民企業均適用公告
對于居民企業或非居民企業,公告明確規定均適用,但又有所區別。公告明確規定:
1、居民企業發生規定的境外投資或取得境外所得;居民企業成立或參股外國企業,或者處置已持有的外國企業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
因此,38號公告中的外國企業應該是指依照外國法律成立的、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企業。對于港澳臺企業是否屬于公告中的外國企業,38號公告沒有進行明確界定,相關稅收法律法規也沒有進行明確,可以理解為38號公告使用是“外國企業”的稱呼而不是使用“境外企業”的名稱,應認為港澳臺企業不屬于公告中的外國企業的范疇之內。提請企業注意的是,企業應當向稅務機關進行咨詢,以明確港澳臺企業是否屬于公告中的外國企業,是否應當報告相關信息。此外,對于公告中的“境外投資”、“取得境外所得”中的“境外”則應包括港澳臺地區。
三、稅務檢查中,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無需報告
38號公告規定,在稅務檢查(包括納稅評估、稅務審計及特別納稅調整調查等)時,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居民企業限期報告與其境外所得相關的必要信息。
提醒注意的是:在稅務檢查(包括納稅評估、稅務審計及特別納稅調整調查等)時,稅務機關只能要求報告與其境外所得相關的信息,對于企業境外投資參股外國企業的相關信息企業無需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機關也無權要求。
四、判定境外股權投資或處置行為已經發生的標準為中國會計制度
稅總在38號公告解讀中認為,應當按照中國會計制度確認境外股權投資或處置行為發生的時間和數量。
提醒注意的是:確認境外股權投資或處置行為已經發生的標準,38號公告沒有明確規定,只是稅總在本公告的解讀中明確應按照中國會計制度確認境外股權投資或處置行為發生的時間和數量,這與我國境外投資的相關規定有矛盾,我國對企業對外投資有嚴格的規定,商務部曾發布《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明確,企業境外投資需嚴格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對于核準的企業,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由于38號公告屬于部門規章,而稅總的解讀不屬于法律法規的范疇,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因此,對于如何認定境外股權投資或處置行為的發生,是以商務部門審批通過,頒發證書為準;還是以中外雙方企業簽署投資協議為準,企業應當謹慎考慮。
五、填報《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的要求
以下三種情況下,居民企業應該報告參股外國企業信息:
1.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企業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達到10%(含)以上;
2.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業在被投資外國企業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自不足10%的狀態改變為達到或超過10%的狀態;
3.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業在被投資外國企業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自達到或超過10%的狀態改變為不足10%的狀態。
提醒注意的是:
1.文件對居民企業間接持有外國企業股份沒有更具體的規定,對間接持股未限制持股鏈層級,因此應當理解為各種層級的持股鏈均應計入公告第一條規定的間接持股比例。公告第一條規定的間接持股比例計算方法按照《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執行。即中國居民股東多層間接持有股份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中間層持有股份超過50%的,按100%計算;
2.38號公告將信息報告表的報告時間由過去的年度申報調整為在預繳環節報送,這是一個比較大的改動。大家應特別關注本公告中的三個時間點:預繳申報日、9月1日本公告施行之日及9月1日之后。如果是9月1日本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企業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達到10%(含)以上的,則該居民企業應該在2014年10月15日的第三季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而如果是9月1日之后居民企業在被投資外國企業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自不足10%的狀態改變為達到或超過10%的狀態以及自達到或超過10%的狀態改變為不足10%的狀態的,則該居民企業應在該狀態發生日后的第一個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日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
3.該報告表對于中國居民個人擔任外國企業高管或董事以及外國企業股份變動的要求更為具體、詳細,此處的中國居民個人,應是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構成在中國有住所,或者在中國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所有個人,不是指傳統意義上的中國籍居民。
六、兩種情形下的居民企業應填報《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
居民企業發生下列情形,應該填報《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
1、居民企業應該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將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未分配利潤中應歸屬于本企業的部分計入本企業當期收入;
2、居民企業因屬于設立在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非低稅率國家(地區);或者主要取得積極經營活動所得;或者年度利潤總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而無需將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未分配利潤中應歸屬于本企業的部分計入本企業當期收入。
提請注意的是:《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是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填報,與《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在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填報不同。《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的“受控外國企業利潤分配”欄中,需要居民企業計算受控外國企業視同分配給居民企業報告人和其他中國居民股東的股息,以及相應的可抵免外國稅額。但如何計算,38號公告沒有規定具體的操作細節。
由于我國至今沒有出臺具體的受控外國企業操作細則,對外投資的居民企業應評估是否須填報《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及提交外國企業的財務報表。
七、報告期限可由稅務機關酌情決定
稅務機關按照稅收風險類別和大小、所需信息來源和數量等實際情況酌情決定報告期限。居民企業滿足稅務機關期限要求有困難的,可以按照公告第四條規定申請延期申報。
八、居民企業就所報告信息承擔的法律責任
38號公告規定,居民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經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已有信息合理認定相關事實,并據以計算或調整應納稅款。
提請注意的是:未報告相關信息的,稅務機關不能對企業進行行政處罰,只能按已有信息來認定事實并計算調整應納稅款。納稅人按要求報告,應就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主管稅務機關接收納稅人報告的各類信息,并不代表主管稅務機關認可這些信息。
九、中國會計制度為相關認定和編制標準
兩類外國企業需向中國稅務機關報告按照中國會計制度編報的年度獨立財務報表:
1、居民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納入抵免范圍的,由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
2、或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25%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
提請注意的是:這對該類企業財務人員的專業要求進一步提高,要研究外國企業會計制度與中國會計制度的差異,為調整外國企業財務報表做好準備。
十、公告的溯及力
以下兩類發生在公告施行之日以前的信息仍適用公告,一是與施行之日以后信息相關,如按照若干年前簽訂的對外貸款協議,企業當年應該從境外取得利息所得,稅務機關仍可以按照公告第三條要求納稅人報告多年前簽訂的貸款協議及協議談簽信息;二是發生在以前年度但屬于施行之日以后所在納稅年度的信息,由于有些信息項目具有累積和結轉特征,當年度信息本身就包括實際發生在以前年度的信息(如上年年末資產、負債,可結轉以前年度虧損、抵免余額等)。
此外,該信息報告表應該都將會需要通過相關的申報系統進行申報,但是目前我們還未查找到那個主管稅務已經更新該申報系統,提醒需要履行相關信息報告義務的企業應隨時關注其主管稅務機關對申報系統的更新;對中國居民企業境外投資低于10%的情形本公告也就相應給了一個“安全港”,不需要履行相關信息的報告義務,至于為何會定為10%的比例我們也不得而知;該公告的適用范圍僅僅針對于企業法人,而國內個人的境外投資暫時是不需要履行相關信息報告義務。
總之,38號公告對我國眾多從事境外投資的居民企業將產生較大的影響,需要履行相關信息報告義務的企業應當盡早與相關外國企業溝通,要求協助信息提供,財務人員需為調整外國企業財務報表做好充分準備;在填寫兩份報告表時,應注意披露的信息與其他向稅務機關報告的其他信息的勾稽關系,保持一致性。
附表:38號公告相關信息一覽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