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財稅[2014]32號 2014-10-20各市、縣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市地方稅務局直屬機構;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稽查局:
為了進一步促進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聯合印發的《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我區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減免稅定額標準通知如下:
一、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以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對商貿企業、服務性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
上述政策的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如果該項政策到期后中央決定繼續執行,我區將繼續按上述標準執行,不再另行下文通知。請遵照執行。
相關政策——
財稅[2014]39號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