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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或廢止法規系列五:營業稅篇之航空包機業務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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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南方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包機費收入適用營業稅稅目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695號)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9號)第一條規定,包機公司是‘利用運輸工具、從事運輸業務、取得運輸收入’的單位,該公司應是‘交通運輸業’的納稅人。而南航湖北公司向湖北省包機公司提供飛機并收取定額包機費屬于《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的‘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應按‘服務業一租賃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有效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航空運輸企業包機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39:“對航空企業從事包機業務向包機公司收取的包機費,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對包機公司向旅客或貨主收取的運營收入,應按“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向旅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航空運輸企業的包機費用的余額。本通知所稱的包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與包機公司簽定協議,由航空運輸企業負責運送旅客或貨物,包機公司負責向旅客或貨主收取運營收入,并向航空運輸企業支付固定包機費用的業務。” [解讀] 針對航空和海運運輸中的經營特點,總局在2002年專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企業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25號,對航空和海運運輸中,運輸工具不同的租賃方式如何確定稅目征稅進一步進行了明確:“對航空運輸企業從事濕租業務取得的收入,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對航空運輸企業從事干租業務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濕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機組人員的飛機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一定標準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如人員工資、維修費用等)均由承租方負擔的業務。干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飛機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機組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海運業務中的具體規定大家參見文件規定。國稅發[2002]25號文中的這一原則被稅務機關運用到了所有交通運輸業務的工具租賃中,即只租工具的按“租賃業”征稅,既租工具由租人的按“交通運輸業”征稅。比如在對于貨物運輸自開票納稅人認定中自有運輸工具包括自備、承租和總公司、母公司撥入。這里的承租在稅務機關掌握中一般是只租車不租人,如果人車同時租時,不認定承租方是提供交通運輸業勞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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