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8號 2015-4-9 為適應稅收現代化建設需要,著眼于稅制改革的長遠規劃,充分發揮增值稅發票一體化管理在推進稅收現代化建設進程、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方面的積極和重要作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工作部署,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對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以下簡稱升級版),為做好我市升級版的推行工作,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尚未使用升級版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按照主管稅務機關推行工作安排有序辦理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事宜。
二、我本市已使用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電子發票系統的納稅人可以繼續向消費者個人開具電子發票。
三、我市暫設定的離線開票時限為15天(360小時),離線開票總金額為“最高開票限額×月發票領用數×50%”。
四、納稅人原使用的增值稅稅控系統金稅盤(卡)、稅控盤,需置換為升級版專用設備。升級版服務單位按照優惠價格(報稅盤價格)對原金稅盤(卡)、稅控盤進行置換。
優惠價格(報稅盤價格)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增值稅稅控系統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2155號)第二條規定為每個230元。
不屬于上述置換范圍的升級版專用設備,仍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增值稅稅控系統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2155號)規定,USB金稅盤零售價格為每個490元,稅控盤零售價格為每個490元,報稅盤為每個230元。
相關法規——關于降低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防偽稅控系統技術維護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09]1607號
納稅人將原使用的未加載稅務數字證書的稅控開票系統升級為升級版,或初始使用升級版,支付的專用設備更換差價、初次購買專用設備價款以及技術維護費,允許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規定,享受全額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的優惠政策。
五、《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簡化和規范普通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事項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5號)全文廢止,《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函[2010]82號)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補充內容廢止。
六、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2015年4月9日政策解讀
一、發布本公告的背景
為適應稅收現代化建設需要,著眼于稅制改革的長遠規劃,充分發揮增值稅發票一體化管理在推進稅收現代化建設進程、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方面的積極和重要作用,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工作部署,自2015年4月1日起對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以下簡稱升級版)。
二、推行范圍
北京市尚未使用升級版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按照主管稅務機關推行工作安排有序辦理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事宜。
三、發票使用
我本市已使用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電子發票系統的納稅人可以繼續向消費者個人開具電子發票。
四、系統設置
我市暫設定的離線開票時限為15天(360小時),離線開票總金額為“最高開票限額×月發票領用數×50%”。
五、設備使用及服務管理
納稅人原使用的增值稅稅控系統金稅盤(卡)、稅控盤,需置換為升級版專用設備。升級版服務單位按照優惠價格(報稅盤價格)對原金稅盤(卡)、稅控盤進行置換。
優惠價格(報稅盤價格)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增值稅稅控系統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2155號)第二條規定為每個230元。
不屬于上述置換范圍的升級版專用設備,仍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增值稅稅控系統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2155號)規定,USB金稅盤零售價格為每個490元,稅控盤零售價格為每個490元,報稅盤為每個230元。
納稅人將原使用的未加載稅務數字證書的稅控開票系統升級為升級版,或初始使用升級版,支付的專用設備更換差價、初次購買專用設備價款以及技術維護費,允許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規定,享受全額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