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地稅函〔2015〕73號 2015-07-15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局:
你局報來《省高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規定:
對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不得彌補當期及以前年度應稅項目虧損。
省高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前年度未彌補的虧損可按國稅函〔2010〕148號文件執行。
已經處理的彌補虧損,不再調整。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所得稅管理處關于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有關問題的批復》(贛地稅所便函〔2012〕7號)作廢,以此文為準。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