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除本公告第二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的,仍按照現行增值稅扣稅憑證申報抵扣有關規定執行。
二、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
(一)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
(二)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封存納稅人賬簿資料,導致納稅人未能按期辦理申報手續;
(三)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導致納稅人未能及時取得認證結果通知書或稽核結果通知書,未能及時辦理申報抵扣;
(四)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未能按期申報抵扣;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符合本公告規定未按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按照本公告附件《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抵扣手續。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07年1月1日以后開具,本公告施行前發生的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可在2012年6月30日前按本公告規定申請辦理,逾期不再受理。
五、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管理辦法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抵扣手續。
二、納稅人申請辦理抵扣時,應報送如下資料:
(一)《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申請單》。
(二)《已認證增值稅扣稅憑證清單》。
(三)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情況說明。納稅人應詳細說明未能按期申報抵扣的原因,并加蓋企業印章。對客觀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納稅人應說明的情況具體為:
發生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納稅人應詳細說明自然災害或者社會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影響地區、對納稅人生產經營的實際影響等;企業辦稅人員擅自離職,未辦理交接手續的,納稅人應詳細說明事情經過、辦稅人員姓名、離職時間等,并提供解除勞動關系合同及企業內部相關處理決定。
對客觀原因涉及第三方的,應提供第三方證明或說明。具體為:
企業辦稅人員傷亡或者突發危重疾病的,應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醫院證明;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封存納稅人賬簿資料,導致納稅人未能按期辦理申報手續的,應提供相關司法、行政機關證明。對于因稅務機關信息系統或者網絡故障原因造成納稅人增值稅扣稅憑證未能按期申報抵扣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予以核實。
(四)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復印件。
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后,應認真審核以下信息:
(一)審核納稅人交易是否真實發生,所報資料是否齊全,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的原因是否屬于客觀原因,納稅人說明、第三方證明或說明所述事項是否具有邏輯性等。
(二)納稅人申請抵扣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稽核比對結果是否相符;
(三)《已認證增值稅扣稅憑證清單》與增值稅扣稅憑證應申報抵扣當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資料、認證稽核資料是否滿足以下邏輯關系:
1.《已認證增值稅扣稅憑證清單》“抵扣情況”中“已抵扣憑證信息”“小計”欄中的“份數”應等于當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中同類型增值稅扣稅憑證的“份數”;“抵扣情況”中“已抵扣憑證信息”“小計”欄中的 “稅額”應等于當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中同類型增值稅扣稅憑證的“稅額”;
2.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包括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已認證增值稅扣稅憑證清單》“總計”欄中“份數”“稅額”應小于等于認證或申請稽核比對當月認證相符或采集上報的同類型增值稅扣稅憑證的份數、稅額合計。
3.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及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已認證增值稅扣稅憑證清單》“總計”欄中“份數”“稅額”應小于等于產生稽核結果當月稽核相符的同類型增值稅扣稅憑證的份數、稅額合計。
四、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發送《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繼續抵扣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企業憑《通知單》進行申報抵扣。
五、主管稅務機關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已辦理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手續的納稅人進行復查,發現納稅人提供虛假信息,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應責令納稅人將已抵扣進項稅額轉出,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