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2015〕12號 2015.3.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內地與香港、澳門簽署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關于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以下簡稱《內地與香港協議》)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關于內地在廣東與澳門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以下簡稱《內地與澳門協議》),國務院決定在廣東省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下列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規定的行政審批和準入特別管理措施:
一、改革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投資服務貿易領域的管理模式。
除了《內地與香港協議》中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電信企業、文化領域公司、金融機構的設立和變更,以及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商業存在的設立和變更之外,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投資《內地與香港協議》對香港開放的服務貿易領域,對公司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實施備案管理,暫時停止參照執行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審批規定;
除了《內地與澳門協議》中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電信企業、文化領域公司、金融機構的設立和變更,以及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商業存在的設立和變更之外,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投資《內地與澳門協議》對澳門開放的服務貿易領域,對公司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實施備案管理,暫時停止參照執行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審批規定。備案后按內地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二、擴大服務業開放,暫時調整《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征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等部門關于開展電子游戲經營場所專項治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44號)、《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以及有關資質要求、股比限制、經營范圍限制等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附后)。
國務院有關部門、廣東省人民政府要根據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的調整情況,及時對本部門、本省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上述協議要求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國務院將根據內地對香港、澳門的開放情況,適時對本決定的內容進行調整。
國務院
2015年3月3日
附件
國務院決定在廣東省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規定的行政審批和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目錄
序號 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 調整實施情況
1《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
第二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同中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以中外合資經營形式,共同投資設立的經營電信業務的企業。
第六條第二款: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
第十二條: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增值電信業務,由中方主要投資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文件:
(一)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資格證明或者有關確認文件;
(二)電信條例規定的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或者確認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簽署意見。同意的,轉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簽署同意的申請文件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其投資項目需要經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準的,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前,將申請材料轉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準。轉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核準的,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審批期限可以延長30日。
第十五條: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屬于經營基礎電信業務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增值電信業務的,由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屬于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增值電信業務的,由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經營電信業務審定意見書》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的擬設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到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手續。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中方主要投資者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注冊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