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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新辦法為稅務師事務所帶來新機遇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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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新《辦法》)的實施,對在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中扮演重要角色的稅務師事務所是重大利好。 “新《辦法》的出臺,對于稅務師事務所而言,可謂一大利好。”尤尼泰(北京)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高級稅務經理李波說。李波介紹,新《辦法》除保留了老《辦法》中關于資產損失外部證據的列舉中包括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的規定外,在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關于應收款項資產損失、第四十五條關于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均明確規定須提交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對于存貨、固定資產損失需提交的證據資料中,新《辦法》將老《辦法》中“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改為“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 因此,新《辦法》傳達出更為明確的信息,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將更加借助于稅務師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的專業服務。 稅務專家郭偉認為,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業務中,稅務師事務所擔當的責任至關重要。新《辦法》實施后,由于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需要提供的資料增加,納稅人會委托稅務師事務所幫助整理、準備資料。在這類業務中,稅務師事務所對相關資料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收費較低,但業務量會增加很多。對新《辦法》規定必須提供涉稅中介機構鑒證報告的業務,稅務師事務所對鑒定事項的真實性、準確性負有責任,業務風險較大??傮w來說,新《辦法》的實施,為稅務師事務所拓展鑒證業務創造了良好環境,同時也加大了稅務師事務所的執業風險。如何在風險和利益之間的取舍,是稅務師事務所面臨的重大挑戰。 中匯稅務師事務所副總裁孫洋說:“新《辦法》的實施對稅務師事務所來說既是機遇又是挑戰。申報扣除制下,企業為了規避稅務風險,必然要委托稅務師事務所出具鑒證報告,將增加稅務師事務所的業務量,但同時也將風險部分轉移給了稅務師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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