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7-2
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粵地稅發〔2010〕105號)規定,現將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分類及預征率
(一)住宅類
普通住宅2%,別墅4%,其他非普通住宅3%。
(二)生產經營類
寫字樓(辦公用房)3%,商業營業用房和車位4%。
(三)對符合市政府“經濟適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價商品住宅”規定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實行預征土地增值稅,待其項目符合清算條件時按規定進行清算。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分類的界定、預繳土地增值稅申報期仍按照《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1號)規定執行。
三、此次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執行時間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稅款所屬時期)。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