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4]54號 2014.8.19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各地反映的情況,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13]111號)有關合資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事項補充明確如下:
一、對財稅[2013]111號文件的附件2,更名和增補本通知附件所列的分支機構、自上述分支機構提供鐵路運輸服務及相關的物流輔助服務之日起,按照財稅[2013]111號文件以及本通知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對財稅[2013]111號文件的附件2所列的分支機構,在維持由中國鐵路總公司匯總計算應交增值稅不變的前提下,實行由合資鐵路運輸企業總部匯總預繳增值稅的辦法。
(一)合資鐵路運輸企業總部本級及其下屬站段(含委托運輸管理站段,下同)本級的銷售額適用的預征率調整為1%,本級應預繳的增值稅按下列公式計算,計入預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稅”。
本級應預繳的增值稅=本級應征增值稅銷售額×1%
(二)合資鐵路運輸企業總部本級及其下屬站段匯總的銷售額適用的預征率仍為3%,合資鐵路運輸企業總部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匯總應預繳的增值稅,計入預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稅”。
匯總應預繳的增值稅=(總部本級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下屬站段本級應征增值稅銷售額)×3%-(總部本級應預繳的增值稅下屬站段本級應預繳的增值稅)
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執行,財稅[2013]111號文件第三條相應廢止,已經按照3%預繳的增值稅,由中央財政通過2014年年終結算方式予以調整。
附件:分支機構名單
財政部辦公廳
201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