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9.12各省轄市、蘇州工業園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常熟市、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省國稅局直屬稅務分局、省地稅局直屬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的文件精神,自2012年10月1日起,對江蘇省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以下稱應稅服務)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為保障試點工作的順利實施,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稅務登記問題
(一)國稅、地稅機關對同一納稅人的納稅人識別號必須一致。試點前為地稅機關“單管戶”的,國稅機關直接使用地稅的納稅人識別號并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手續。試點前為國地稅“共管戶”的,如納稅人識別號不一致的應根據《江蘇省國家稅務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蘇國稅發[2006]135號)規定重新編碼,并換發稅務登記證,國稅機關對納稅人稅務登記重新編碼的,應及時將信息共享給地稅機關。
(二)“營改增”試點納稅人2012年10月1日以后新辦稅務登記的,由國、地稅機關按照財稅[2011]111號文件規定的“應稅服務”范圍,各自做好稅種認定。國、地稅機關對納稅人是否屬于“應稅服務”范圍有異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國、地稅機關協商解決。
二、關于發票使用問題
(一)由于此次“營改增”試點工作時間緊,涉及納稅人廣,為保障改革試點平穩過渡,對“營改增”試點納稅人,自2012年10月1日(含)起,地稅機關不再發售發票,對已購未用的地稅發票實行分類管理。具體如下:
1、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業應稅勞務,原使用地稅機關監制的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的,2012年10月1日(含)起,全面啟用國稅機關監制的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貨物運輸業增值稅普通發票。
2、納稅人提供除貨物運輸業以外其他“應稅服務”,原使用地稅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的,依據原開票方式不同,分別采用以下處理辦法:
網絡系統開具方式,不實行過渡期管理。自2012年10月1日(含)起,一律不再使用地稅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全面啟用國稅普通發票。
冠名普通發票,實行過渡期管理。使用企業自有系統開具方式的,之前已領用的地稅發票可繼續使用。
定額發票和出租車發票,實行過渡期管理。2012年10月1日后,之前已領用的地稅普通發票可繼續使用。
不實行過渡期管理的,自2012年9月10日起,納稅人可向國稅機關申請領購國稅發票,國稅發票于2012年10月1日(含)起啟用。結余的地稅發票,納稅人應于2012年10月31日前到地稅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并注銷用票資格。
實行過渡期管理的,主管地稅機關要將納稅人結存的地稅普通發票信息提供給主管國稅機關。納稅人可繼續使用其結余的地稅普通發票,但應按照增值稅政策規定向國稅機關進行申報納稅。結余地稅普通發票使用完畢的,啟用國稅普通發票;截止2012年12月31日地稅發票仍未使用完畢的,先向地稅機關繳銷結余的地稅普通發票,憑地稅機關出具的文書向國稅機關申請領購普通發票。
條件成熟的地方,由同級國、地稅機關商定,可以不實行過渡期管理。兼營納稅人的發票管理維持不變。
(二)自2012年10月1日(含)起,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需要代開發票的,應向國稅機關提出申請,地稅機關不再受理相關申請。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國稅機關對小型微型企業免收其領購發票的工本費。地稅機關應將截至2012年9月10日屬于“營改增”試點范圍內的小型微型企業認定信息于9月20日前傳遞給同級國稅機關。
(四)各級國稅機關要按照企業在用普通發票規格、樣式、用量基本不變的原則,根據地稅機關提供的普通發票供票信息,做好“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普通發票供票資格、票種和用票量的初始核定、機打發票開具方式確認、發售工作及涉及稅務登記證號調整的納稅人發票專用章更換工作。
各級地稅機關要及時做好“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發票領用資格變更、開具方式調整、數據上傳、發票驗舊、發票繳銷以及稅種認定等后續管理工作。對網絡開票系統的停用,由省地稅局統一在2012年10月1日操作。各省轄市級地稅機關務必在2012年9月29日前,將“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確定的名單在大集中系統進行標識,涉及發票認定等其它事項通過數據運維單方式上報江蘇省地稅局大集中升級改造項目組統一處理。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到地稅驗舊或繳銷發票的,國稅機關應及時通知納稅人到主管地稅機關繳銷結余地稅發票,憑地稅機關出具的文書方可向國稅機關申請領購發票。各級國、地稅機關應建立日常聯系制度,“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啟用國稅發票開具系統或領購國稅發票的,國稅機關應及時將相關信息傳遞給同級地稅機關。
三、關于個體稅收征管問題
(一)2012年10月1日(含)以后,對原地稅機關“單管戶”的“營改增”試點個體納稅人征收方式的確定,由國稅機關參照地稅機關確定的征收方式執行。
(二)2012年10月1日(含)以后,屬于“營改增”試點的個體工商戶的定額暫按地稅機關核定的營業額換算后執行。以后定額調整的,國地稅機關應聯合核定。
四、關于稅款征收問題
(一)“營改增”試點的時間指稅款所屬期。即試點納稅人自2012年10月1日(含)起提供的應稅服務,應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規定繳納營業稅。
(二)“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在2012年10月1日前已繳納營業稅,2012年10月1日(含)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報地稅機關核準后退還已繳納營業稅。
(三)“營改增”試點納稅人2012年10月1日前欠繳的稅款及其滯納金、罰款,由地稅機關負責追繳,國稅機關采取相關措施積極協助地稅機關追繳欠稅。
(四)“營改增”試點納稅人自行發現其2012年10月1日前提供的“應稅服務”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向地稅機關補繳相應稅款。涉及需要補開發票的,開具地稅發票。
(五)地稅機關2012年10月1日之后通過納稅評估、稅務稽查、注銷檢查等,發現“營改增”試點納稅人2012年10月1日之前發生少繳稅款或偷、逃、騙、抗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由地稅機關負責追繳處理。涉及需要補開發票的,開具地稅發票。
(六)已實行地稅機關委托國稅機關代征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的城市建設維護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地區,“營改增”試點納稅人2012年10月1日(含)以后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到國稅機關或國稅機關指定單位申請開具國稅發票的,國稅機關和其指定單位在代開國稅發票的同時,應按照國地稅機關簽定的委托代征協議代征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等。尚未開展此項工作的地區,應積極創造條件,進一步加強稅款征收等信息的共享,落實此項工作要求。
委托代征協議由各主管國地稅機關簽定。
五、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各級國地稅機關要充分認識“營改增”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加強領導,落實到位,確保我省“營改增”試點工作的順利實施。
(二)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各級國地稅機關要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建立溝通協作機制,加強“營改增”后各級國地稅機關之間的信息交換。同時,要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具體的貫徹措施,確保“營改增”試點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三)加強宣傳,優化服務。“營改增”試點工作涉及面廣,工作要求高,各級國地稅機關要加強政策宣傳培訓,不斷優化納稅服務水平,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