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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工字(1994)409號 關于洗理衛生費納入工資總額后有關財務處理的復函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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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洗理衛生費納入工資總額后有關財務處理的復函[全文失效] 1994.10.10 財工字(1994)409號北京市財政廳: 你局京財工[1994]1306號《關于請對國有企業洗理衛生費、交通費補貼納入工資總額后有關財務處理問題予以明確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關于上下班交通費補貼和洗理衛生費納入掛鉤工資總額問題,勞動部、財政部《關于1994年審核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方案有關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4]297號)已明確規定,“企業要報送參照執行有關上下班交通費及洗理費的文件和1993年末執行人數,經審核批準后納入1994年掛鉤工資總額基數”。鑒于企業洗理衛生費國家未做過規定,已執行洗理衛生費的企業應按原執行的標準一次性核入1994年掛鉤工資總額基數;未執行洗理衛生費的企業不得參照其他企業核增工資總額基數。在財務處理上,洗理衛生費經批準納入掛鉤工資總額基數的,按職工工資開支渠道列支。 稅屋提示:本篇法規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6號《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八批)的決定》(發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實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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