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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搬遷取得的補償款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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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單位是一家大型內資食品加工企業,根據所在城市發展規劃需要,2006年企業整體搬遷到郊區,經有關評估機構評估,當地政府給予我單位搬遷補償費共計4 500萬元,其中房屋拆遷補償費3 000萬元,設備補償費1 500萬元。我單位在搬遷后,重新購置房屋花費2 800萬元,技術改造升級、分流安置職工花費400萬元。請問這種情況下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費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另外,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款應如何進行財務處理?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1號)規定,搬遷企業根據搬遷規則,用取得的搬遷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的固定資產和土地(簡稱重置固定資產),以及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搬遷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和安置職工費用,其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這里所指的搬遷收入是指“因當地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原因,搬遷企業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以及搬遷企業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轉讓收入。”根據來信所述,你公司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可扣除搬遷發生的重置房屋、技術改造、安置職工費用后,用余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頁敦斦繃叶悇湛偩株P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五項規定,搬遷企業從規劃搬遷第二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后,其余額并入搬遷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你公司如果從規劃搬遷第二年起的五年內完成搬遷、扣除有關費用后有余額并且在上述文件下發日期(即2007年5月18日)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那么應在完成搬遷的當年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尚未完成搬遷,從規劃搬遷第二年起的五年內取得的搬遷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之后應將搬遷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攧仗幚矸矫妫鶕敦斦筷P于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5]123號)規定,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作為專項應付款核算。搬遷補償款存款利息,一并轉增專項應付款。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損失或費用,區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一)因搬遷出售、報廢或毀損的固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清理業務核算,其凈損失核銷專項應付款;(二)機器設備因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等原因發生的費用,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三)企業因搬遷而滅失的、原已作為資產單獨入賬的土地使用權,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四)用于安置職工的費用支出,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企業搬遷結束后,專項應付款如有余額,作調增資本公積金處理,由此增加的資本公積金由全體股東共享;專項應付款如有不足,應計入當期損益。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金額及搬遷結束后計人資本公積金或當期損益的金額應當單獨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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