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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建[2008]677號 再生節能建筑材料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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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印發《再生節能建筑材料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文日期: 2008-10-14 發文字號: 財建[2008]6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精神,切實推動再生節能建筑材料的生產與利用,特別是支持推動汶川地震建筑垃圾處理與再生利用,我們研究制定了《再生節能建筑材料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 再生節能建筑材料生產利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支持推動汶川大地震建筑垃圾處理與再生利用,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精神,國家財政將安排資金專項用于支持再生節能建筑材料生產與推廣利用。為加強該項資金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節能建筑材料"是指利用建筑垃圾等廢棄物生產的再生建材以及新型節能建材。 本辦法所稱"再生節能建筑材料推廣利用財政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的專項用于支持再生節能建筑材料生產與推廣利用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使用范圍主要包括:再生節能建筑材料企業擴大產能貸款貼息;再生節能建筑材料推廣利用獎勵;相關技術標準、規范研究與制定;財政部批準的與再生節能建筑材料生產利用相關的支出。 第四條 中央財政貼息資金將按再生節能建材生產企業擴大產能實際貸款額及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貸款期限不長于3年的,按實際貸款期限貼息;貸款期限長于3年的,按3年貼息。 申請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的再生節能建筑材料生產企業需滿足技術、經濟等相關條件,具體條件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財政部發布。符合相關條件的企業均可向當地財政部門申請資金,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建設部門負責對申報企業的相關條件進行審核,并根據貸款合同及結息憑證等,對企業申報的貼息資金予以審核確認。貼息期為上年的6月29日至本年的6月30日。財政部將不定期地組織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補助資金申報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再生節能建筑材料推廣利用獎勵辦法另行制訂。 第六條 補助資金支付管理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各級財政、建設部門要切實加強補助資金的管理,確保補助資金專款專用。對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補助資金的,一經查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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