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稅須由法定,限行不能任性,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昨提請審議
昨日下午,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并將在15日進行表決。
這是立法法實施15年來首次修改。去年8月和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條款占1/3。本次人代會,將對草案進行三審。
比如收稅問題,1985年授權國務院,但是沒有規定多少年收回授權,一直延續到現在。
草案新增加規定,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事項、范圍、期限和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應當遵循的原則等。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但是授權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你的錢將不容易被“掏走”
【問題】去年底至今年初,成品油消費稅連續多次上漲;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婚姻法司法解釋,涉及夫妻房產分割,一些地方還要加征“夫妻房產加名稅”……類似的任性加稅不勝枚舉。
【修法】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將“稅收”的專屬立法權單列,并規定“稅種的開征、停征和稅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即“稅收法定”。
【解讀】北京大學教授姜明安:“稅收法定”是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是指稅收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規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均不得新設或改變稅種開征、停征和稅收征收管理等基本制度。今年的兩會上明確,總的目標是要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
>>買車開車將不再輕易受限
【問題】比如北京市通過市政府通告將機動車限行延續至今,深圳市在去年底突然發布通告對機動車限購。政府部門是不是有這樣任性的權力?
【修法】草案新增明確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解讀】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目前地方實施的限行限購措施,基本上可視為規章性文件。很多法律賦予的公民權利被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限制、蠶食。限購、限行等限制公民權利的規范性文件,表面看起來有依據,但實際上違反了“職權法定”原則。
姜明安:今后實施這些行為必須有相關依據,不能突然發個通告一限了之。要體現程序正義,在作出相應規定過程中應舉行聽證會、論證會,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城管、環保等將有“法”可依
【問題】城管執法問題在各個城市問題突出,但城管機構及其執法權在法律上長期是“黑戶”。有的地方環保等方面長期沒有法律支持。
【修法】草案新增規定: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
>>對條例等提出審查將得到反饋
【問題】房子被拆遷了,很多人認為拆遷不合理,于是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申請審查拆遷條例,雖然材料遞上去了,但是沒有下文。修改立法法后,收到材料的機關能給大家答復嗎?
【修法】草案增加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將審查、研究情況向提出審查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反饋,并可以向社會公開。
>>代表聲音
建議稅率等要素由人大立法決定
此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規定稅種、納稅人、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
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向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提請審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三審稿中,將上述內容調整為:“規定稅種的開征、停稅和稅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去掉了稅率、納稅人、征稅對象和計稅依據。
全國人大代表、知名編劇趙冬苓接受華商報記者采訪時說,如果稅率的確定不由人大立法決定,稅收法定的原則會大打折扣,“我建議參考二稿的第八條第六款,將稅率等稅收要素重新納入人大立法權中。”
2013年,趙冬苓聯合31名代表遞交了《關于終止授權國務院制定稅收暫行規定或者條例的議案》,引起廣泛關注。
>>新聞延伸 “稅收法定”了收費能否也“法定”? 立法法草案規定“稅收法定”,多位代表委員、專家學者表示,希望“收費法定”也能寫進立法法中,通過法律管管“亂收費”。
水費、電費、汽油費,隱藏附加;檔案保管、高速公路、機場建設,費費抽頭。
來自河南的全國人大代表、輝縣市孟莊鎮南李莊村黨支部書記范海濤經過認真調研,給記者算了一本賬:以城鄉居民電價為例,河南省一戶普通居民用1度電需繳納的“附加費”共4.68分。“按去年河南全省城鄉居民生活用電量估算,光是這‘附加費’就10多個億。”范海濤說。
專家認為,“收費”也應當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律來加以規定,寫進立法法中。姜明安說,無論是稅,還是費,要從老百姓口袋里無償收取錢款,都應當通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來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