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實施對象和范圍
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稅收協定條款規定的稅收協定待遇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或者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
1.稅收協定股息條款;
2.稅收協定利息條款;
3.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
4.稅收協定財產收益條款。
(六)申請材料
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時,應填報并提交以下資料:
1.《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表》(見附2);
2.《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身份信息報告表》(分別企業和個人填報,見附件3和附件4);
3.由稅收協定締約對方主管當局在上一公歷年度開始以后出具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4.與取得相關所得有關的產權書據、合同、協議、支付憑證等權屬證明或者中介、公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
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與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有關的其他資料。
(七)法定辦結時限和承諾辦結時限
1.法定辦結時限:60個工作日
2.承諾辦結時限:60個工作日
(八)行政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九)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不收費
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流程圖下載:doc文件
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身份信息報告表.rar下載:rar文件
協定國居民申請享受協定稅收待遇確認流程圖.rar下載:rar文件
相關背景——
2009年10月1日起,我國首部《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124號)開始實施。非居民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應按照國稅發[2009]124號規定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否則不得享受有關稅收協定待遇。
稅收協定待遇是指按照稅收協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按照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應該履行的納稅義務,類似于減免稅。國稅發[2009]124號適用于按照有關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或稅收協定不屬于中國稅收居民的納稅人(含非居民企業和非居民個人)。
根據國稅發[2009]124號規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稅收協定股息條款、利息條款、特許權使用費條款、財產收益條款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或者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填報并提交《審批申請表》、《身份信息報告表》等相關資料。非居民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常設機構以及營業利潤條款、獨立個人勞務條款、非獨立個人勞務條款或其他稅收協定條款待遇的,在發生納稅義務之前或者申報相關納稅義務時,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填報并提交《備案報告表》等相關資料。
國稅發[2009]124號同時規定,非居民提交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申請后,由縣、區級及以下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審批時間為20個工作日;由地、市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審批時間為30個工作日;由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審批時間為40個工作日。在審批期限內,稅務機關應作出審批決定(包括不予受理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批結果;作出不予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或暫不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決定的,應說明理由。在規定時限內未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批結果的,視同已作出準予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審批。
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審批申請將不予受理:按國內稅收法律規定不構成納稅義務的所得事項;申請享受的稅收協定待遇不屬于國稅發[2009]124號規定的應該審批的范圍;提出審批申請的時間已經超過國稅發[2009]124號規定可以追補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時限;未按照國稅發[2009]124號規定提供與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符合要求,且在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通知更正或補正后90日內仍不補正或更正,又無正當理由的,以及其他不應受理的情形。
據了解,自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談簽并執行稅收協定以來,國家稅務總局先后發布了一些程序性文件(包括夾雜了程序性條款的規范性文件)指導各地操作執行稅收協定。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稅收協定執行工作,但總體上仍處于零散和不系統的狀態,難以適應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非居民要求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數量大增趨勢的要求,也不能滿足稅收管理精細化和規范化的要求,存在稅收協定執行工作失控的風險。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在調查了解各地執行稅收協定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出臺了該國稅發[2009]124號。國稅發[2009]124號力求貫徹將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管理視同減免稅管理的總體思路,較多地參考和借鑒了國內減免稅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并結合執行稅收協定的特點作了適當改變。同時,國稅發[2009]124號采取了多條措施避免納稅人重復申報。
國稅函[2010]29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