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浙財綜[2011]99號 浙江省轉發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79 |
|
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交通運輸廳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海事局財政部浙江監察辦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轉發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浙財綜[2011]99號 2011.9.30 各有關市、縣(市、區)財政局、交通局、人民銀行,浙江海事局各分支局: 現將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29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交接問題。港口建設費征收工作交接時點為2011年10月1日00:00。2011年10月1日00:00前辦理完畢船舶進出港手續的,港口建設費按原征收主體由港口企業或港口所在地港航(務)管理局負責征收;2011年10月1日00:00后(含)辦理完畢船舶進出港手續的,港口建設費由港口所在地交通運輸部所屬海事機構負責征收。 二、關于繳庫問題。港口建設費屬于地方的20%部分,應繳入港口所在地的設區市對應級次國庫。繳庫時,按國家規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填列,并注明中央、地方分成比例。 三、關于銀行賬戶問題。交通運輸部所屬海事機構應按照《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02]48號)規定的級次和程序開設港口建設費收入匯繳賬戶,報財政部浙江監察辦審批。 四、關于使用問題。地方分成的港口建設費主要用于轄區內列入省級水運投資計劃的港口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以及航運支持保障系統的建設和維護。港口所在地的設區市級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地方分成港口建設費收支預決算,統一納入設區市級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年度預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省級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