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某公司2014年購進設備,當時由于增值稅專用發票過期導致進項稅沒有抵扣,現在將設備出售,能否適用增值稅簡易征收?
解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備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文件規定,此條款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自2014.07.01日起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是貴公司購進車輛按照規定可以抵扣進項稅,只是因為貴公司自身原因沒有抵扣,不屬于按簡易辦法征收的情形,在處置時應按適用稅率17%繳納增值稅。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