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營[2014]156號 2014.9.26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進一步明確納稅人取得委托代征手續費征收營業稅問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4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2012年修正本)》(國務院令第362號根據628號修正),及國家稅務總局《委托代征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法與代征人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并按規定向代征人支付委托代征手續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單位取得的委托代征手續費,應按營業稅“服務業——代理業”稅目,依5%稅率照章繳納營業稅。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