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函〔2010〕87號 2010.
提示——依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0號北京國家稅務局關于廢止企業所得稅若干規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規北京市規定部分失效。
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84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生產經營,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應將終止生產經營當年度1月1日至實際經營終止之日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于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完成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清當年度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稅款。
二、企業終止生產經營進行清算之日可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企業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之日;
(二)企業股東會、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解散之日;
(三)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之日;
(四)企業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產之日;
(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清算開始之日;
(六)企業因其他原因解散或進行清算之日。
三、企業應當自終止生產經營活動開始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企業清算事項備案表》(具體格式見附件)并附送以下備案資料:
(一)納稅人終止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開始清算的證明文件或材料;
(二)管理人或清算組聯絡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
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企業的《企業清算事項備案表》后,應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并將其納入清算期企業所得稅管理。
四、企業在清算期內取得來源于我國境外的所得的,仍須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的相關規定,按照分國(地區)不分項原則,采取“抵免法”,計算按照我國稅法計算的在我國境內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額。
五、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資料,完成清算所得稅申報,結清稅款。
(一)清算報告或者清算方案或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的執行情況說明;
(二)清算期間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須經中介機構審計的,還應同時附送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審計報告);
(三)資產盤點表;
(四)清算所得計算過程的說明;
(五)以下情況的,還需報送資產評估的說明和相關證明材料:
1.資產處置交易雙方存在關聯關系的;
2.采取可變現價值確認資產處置所得或損失的。
(六)企業清算結束如有尚未處置的財產,同時報送尚未處置的財產清單、清算組指定保管人的授權委托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身份證復印件;
(七)股東分配剩余財產明細表;
(八)非營利組織還應同時附送清算結束后其剩余財產的處置情況說明;
(九)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六、納稅人在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的復印件,作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的附報資料之一。
七、主管稅務機關應建立清算企業管理電子臺賬,對備案的清算企業的有關情況造冊登記,以加強對清算企業的管理?!镀髽I清算所得稅事項備案表》及其附報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和附報資料,應作為申報資料,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做好歸檔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