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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政策應注意的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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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那么,在執行中應注意哪些問題呢?筆者認為應注意以下幾點: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在發票的其它欄,如“備注”欄注明折扣額或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其折扣額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2、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的計稅銷售額與增值稅是相同的,因此,上述政策消費稅也應該執行。 3、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扣除。因此,上述政策營業稅也應該執行。 4、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等規定,增值稅、消費稅的計稅收入是確定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基礎,況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允許按照扣除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因此,上述政策所得稅也應該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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