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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件的山西納稅人可申請印制使用冠名發票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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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企業冠名發票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普通發票簡并票種統一式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稅發[2009]142號)以及《山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普通發票換版的公告》(2010年第4號)規定,近日,山西省國稅局發布《山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冠名發票使用管理的公告》(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告指出,納稅人具備以下條件,可申請印制使用企業冠名發票: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發票使用量較大或統一式樣發票不能滿足經營活動需要;可以使用計算機或稅控裝置等機具開票,并按照稅務機關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企業冠名發票的規格及式樣為,除部分行業發票另有明確規定外,企業冠名發票的式樣、聯次、規格等與我省通用機打發票保持一致,具體分為平推式機打發票和卷式機打發票二種類型。平推式發票是指按平張連續方式裝訂的發票。平推式發票按規格分為:210mm×297mm;210mm×139.7mm;190mm×101.6mm共3種規格。卷式發票是指按卷筒式方法進行分裝的發票。卷式發票按規格分為:寬度分別為57mm、76mm、82mm三種;長度為127mm.即為以下三種規格:57mm×127mm,76mm×127mm, 82mm×127mm。納稅人可選擇一種機打發票規格,加印單位名稱(或標識),平推式發票可加印在發票票頭左側,卷式發票加印在發票票頭下方。經稅務機關批準印制的卷式企業冠名發票,可以在印制發票時,將企業發票專用章(淺色)套印在卷式發票右下方。 公告要求,納稅人應使用稅務機關免費提供的開票軟件開具冠名發票;稅務機關提供的開票軟件無法滿足納稅人需求的,納稅人可自行開發開票軟件,但應經稅務機關確認具有控稅功能,并將軟件或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發票電子數據信息應完整保存5年以上。納稅人應按期(月或季)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冠名發票的電子數據,納稅人報送的冠名發票開具電子信息應符合稅務機關規定的數據格式要求。對使用未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計算機開票軟件或擅自改動統一開票軟件數據的,不得印制企業冠名發票。 企業冠名發票的印制審批程序:2011年2月1日起,對符合公告條件需申請印制企業冠名發票的納稅人,填寫《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企業冠名發票印制申請審批表》,并提供企業自行設計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式樣,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由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報送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審核批準。2010年12月31日前印制的舊版企業冠名發票(包括手工版企業冠名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1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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