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8
各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20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我省對個人從基層供銷社、農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紅利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并以《山東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魯財稅字[1994]31號)對具體事項進行了明確。
上述政策明確規定,對個人從基層供銷社和農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紅利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考慮到改制后的農村合作銀行在組織形式、服務對象、股權結構等方面與農村信用社沒有明顯區別,而改制后的農村商業銀行由原來以社員股金為主體的合作社形式,變為以股份制為主體的新型股份商業銀行,企業性質發生了質的變化。
為公平稅負,針對近期部分市就個人從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紅利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來函,現就有關事宜明確如下:
一、對個人從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紅利收入暫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對個人從農村商業銀行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紅利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