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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財稅[2010]50號 上海市關于明確本市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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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本市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滬財稅[2010]50號 2010-7-7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市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本市增值稅、營業稅的起征點仍按原規定標準執行,具體內容明確如下: 一、 增值稅起征點 1.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5000元; 2.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3000元; 3.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200元。 二、營業稅起征點 1.按期納稅的起征點為月營業額5000元; 2.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三、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僅限于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 四、按次納稅的起征點僅適用于臨時一次性經營申報納稅的個人。 五、個人的銷售額或營業額達到起征點的,應按規定全額計算繳納應納稅額。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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