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15邯鄲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明確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減免稅政策中困難減免認定標準的請示》(邯地稅發[2009]32號)收悉。經研究,在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規定前,暫按以下原則執行。
一、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確定為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可批準給予減免稅優惠。
(一)納稅人破產、停產、停業的;
(二)因不可抗力,如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意外社會問題,導致納稅人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的;
(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納稅人當年及累計經營虧損(企業所得稅由國稅機關征收的,納稅人須出具國稅主管機關證明)的;
【備注:據地稅局稅政科解釋:應為應稅所得額,而非會計利潤!】
2、未連續享受減免稅照顧的;
3、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平均工資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4倍的;
(四)列為設區市以上、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資金周轉確有困難的在建項目。
二、加強減免稅管理,實行減免稅審批終身負責制。
要制定和優化減免稅審核、審批流程,建立健全減免稅檔案資料歸檔、保管等基礎工作制度。匯算清繳后,企業盈利的要取消減免稅資格,同時追繳已減免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