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來自課堂的問題。當我在給學員講解企業用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送股時,企業股東要確認股息所得,并增加其持有股權的計稅基礎。而企業用資本公積中的股權(票)溢價送股時,企業股東不確認股息所得,不增加股權的計稅基礎。
但是,學員會問,這個什么原因呢。對于企業用資本公積中的股本(票)溢價送股時,企業股東不確認股息所得,不增加股權的計稅基礎,這個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但是,對于企業用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送股時,企業要增加其持有股權的計稅基礎并無明文規定。雖然我從道理上分析了,股權(票)溢價是投資者投入的,不是企業賺得的,因此轉股不屬于股息所得。但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屬于企業賺得的。企業用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送股,相當于企業先用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分紅,然后投資者再將錢投入公司。這樣,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股息所得免稅,再用免稅所得投資當然要增加持有股權計稅基礎,這也是免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的區別。
但是學員還是會問這樣的問題,送股在會計上被投資企業股東都不做會計處理。而且無論是被投資企業用股本(票)溢價送股,還是用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股,實際都是企業所有者權益內部事項變動,企業價值不變。既然企業的總價值不變,為什么一個不增加計稅基礎,一個要增加計稅基礎,這個會不會影響稅收利益呢?
這個問題問的的確非常好。是啊,既然企業是企業所有者權益內部結構的變動,企業價值不變,你一個不增加計稅基礎,一個增加計稅基礎,肯定會導致產生稅收差異。這個該如何解釋呢,這真是一個值得我們認真思考的問題。
如果我們對這個問題思考清楚了,我們就可以提升對企業所得稅基本原理的整體把握能力。這里,我想用一個簡單的案例來演示一下,也算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
假設A企業投資200萬成立B企業,投資時B企業實收資本100萬,資本公積-資本溢價100萬。2年后,企業盈利有未分配利潤100萬,所有者權益合計300萬。(假設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一致)。
第一種情況——先分配后清算:B企業先將100萬未分配利潤分給A,A免稅。然后A清算,清算所得200萬,此時未分配利潤為0,投資成本為200萬,投資轉讓所得為0。
第二種情況——直接清算:B企業立刻清算,A企業分得300萬,根據財稅[2009]60號文規定,300萬中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稅后未分配利潤部分100萬確認股息所得,這部分免稅。后面200萬減去初始投資成本200萬,投資轉讓所得為0。
第三種情況——資本公積-資本溢價轉股:B企業用資本公積-資本溢價10轉10。此時B所有者權益結構為實收資本200萬,未分配利潤100萬。此時A企業投資成本還是200萬。然后B企業開始清算,A分得300萬。其中100萬屬于A稅后利潤部分,取人股息所得免稅。剩余200萬減去投資成本200萬,投資轉讓所得為0。
第四種情況——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送股;B企業用未分配利潤10送10.此時B企業所有者權益結構為實收資本200萬,資本公積-資本溢價100萬,未分配利潤為0。然后B企業清算,A企業分得300萬。由于此時B企業未分配利潤為0,300萬中沒有應確認為股息所得的部分,全部確認為股權轉讓收入。此時,大家可以發現,如果企業用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送股,我不增加A企業持有股權計稅基礎,這是A企業300萬轉讓收入減去200萬投資計稅基礎,就要確認100萬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我增加A企業持有股權的計稅基礎,從200萬到300萬,此時A企業轉讓收入300萬減去計稅基礎300萬,同樣投資轉讓所得為0。
我想,從這個簡單的案例剖析大家可以發現,雖然被投資企業用股本(票)溢價送股,還是用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股,實際都是企業所有者權益內部事項變動,企業價值不變。但我們這種差異化的稅收處理,實際是保證了稅收利益計算上的正確性。
企業清算的財稅[2009]60號文,雖然只有短短幾段話,但是他蘊含了整個所得稅體系中很重要的原則,是我們理解和把握企業重組以及企業所得稅處理的基礎,值得我們細細品味啊。這個案例再次體現出來清算60號文的精妙之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