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定期定額戶定額執行期滿申報納稅期限公告解讀 一、《公告》出臺背景
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應當將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經營額向稅務機關申報(以下簡稱分月匯總申報)。我局原規定定期定額戶分月匯總申報的申報期限為執行期結束后的20天內。目前,我局小規模納稅人已實行按季申報增值稅、消費稅,為合理確定定期定額戶定額執行期滿申報納稅期限,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應當以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的經營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期限為執行期結束后的90日內。
三、納稅人注意事項
定期定額戶應當本公告要求的期限及時辦理分月匯總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