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稅[1999]195號 1999-06-28
各市、地、縣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豬生產流通過程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13號)轉發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稅收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加重農民的稅收負擔,以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公正性。
二、要嚴格按照《安徽省屠宰稅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做好屠宰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嚴禁向農民攤派、預收屠宰稅。征收機關征收屠宰稅時。應向納稅人開具完稅證(經批準在收購環節征收屠宰稅的縣市、征收機關還應同時開具屠宰稅完稅證明)。在開具完稅證時,要一稅一票,嚴禁稅費統開。
三、要按規定征收專業養豬戶的個人所得稅。專業養豬戶界定標準,我省暫規定為:以養豬為其主業,養豬取得的收入為其全部收入的主要部分,且飼養出售肉豬的,其全年出欄肉豬數量不得少于5頭(含5頭);飼養出售仔豬的,其全年出售仔豬不得少于50頭(含50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