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本市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
滬財稅[2011]114號 2011.11.28
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市財政監督局,市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5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將本市增值稅、營業稅的起征點調整為:
一、增值稅起征點
1.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
2.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
3.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二、營業稅起征點
1.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20000元;
2.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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