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錫地稅函[2009]33號 個人投資企業預征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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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個人投資企業預征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的通知文號:錫地稅函[2009]33號 生效日期:2009.江陰、宜興、錫山、惠山地稅局,市區各稅務分局,稽查局:為進一步做好個人投資企業稅后利潤分配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公平納稅人稅收負擔,現對有關企業實行預征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提出如下征收管理意見。一、預征對象個人出資或參股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業或組織(以下簡稱“個人投資企業”,但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單位,其個人投資者稅后利潤分配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仍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辦法。二、預征方法(一)個人投資企業實行預征管理后,個人投資者應繳納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為:當期應預征個人所得稅=企業當期營業收入×分行業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全部個人出資比例(二)分行業個人所得稅預征率見下表: 行 業 個人所得稅預征率制造及加工修理業 1.5‰商品流通及交通運輸業 0.5‰建筑安裝業 3‰房地產開發業 5‰娛樂、飲食服務業 5‰其他行業 2‰ (三)實行預征管理的個人投資企業經營多業的,按其上年度主營項目確定分行業個人所得稅預征率。主營項目根據企業經營收入總額中比重占最大的項目確定。 (四)實行預征管理的個人投資企業預征的個人投資者利息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實行按月預征年度結算。預征或結算的稅款,由企業代扣代繳。三、預征稅款結算實行預征管理的個人投資企業應于次年6月底前辦理個人所得稅預征稅款的年度結算。預征的個人投資者利息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在辦理結算退還或補繳稅款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企業申請結算年度內實際進行股利分配(包括用稅后利潤轉增股本,下同),并且按個人投資者實際分配額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大于已預征稅款的,應將實際應繳稅款與已預征稅款的差額,由企業按規定進行代扣代繳。同時企業應根據實際分配情況按會計制度規定進行帳務處理。 (二)企業申請結算年度內實際進行股利分配,如按個人投資者實際分配額計算應繳稅款小于已預征稅款的,結算時應同時按企業期末累計可供分配利潤的一定比例(考慮到具體情況,該比例暫定為百分之三十),進行個人投資者可分配額應繳稅款的計算,并據此判定是否退(補)稅:1、實際分配額應繳稅款大于可分配額應繳稅款而小于已預征稅款的,則實際分配額應繳稅款與預征稅款的差額退還企業。同時企業應根據實際分配情況按會計制度規定進行利潤分配帳務處理。2、實際分配額應繳稅款小于可分配額應繳稅款、而可分配額應繳稅款又小于已預征稅款的,則可分配額應繳稅款與預征稅款的差額退還企業。同時企業應根據可分配額應繳稅款相應的可分配利潤按規定進行利潤分配帳務處理。3、實際分配額應繳稅款小于已預征稅款、而預征稅款又小于可分配額應繳稅款的,暫不退還預征稅款。同時企業應根據預征稅款相應的可分配利潤按規定進行利潤分配帳務處理。 (三)企業申請結算年度內未進行股利分配,或者年度出現經營虧損,而期末實際累計可供分配利潤有余額的,除上述第(二)項情形外,暫不退還預征稅款。 (四)企業申請年度結算時應填報《個人投資企業個人所得稅預征稅款結算表》,并同時提交財務報表、匯算清繳報告表、年度內企業股利分配情況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四、2008年度累計稅后未分配利潤為負數的個人投資企業,經稅務機關檢查(包括納稅評估)或能提供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報告的,暫不實行預征管理。但該類企業在以后經營期間,其累計稅后未分配利潤產生剩余的,應于產生剩余月份的次月起按規定實行預征管理。五、本《通知》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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