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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之間轉借母公司資金,取得的利息是否繳納增值稅? |
發布時間:2016/9/26 來源: 閱讀次數:2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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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A公司(境外公司)在境內有全資子公司B和C,A借款100萬給B,年利率為5%,B將其中30萬轉借給C,年利率5%。請問B轉借給C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若不繳增值稅,是否還需要開具發票?
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附件1:《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附:《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規定,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附件3:《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十九)以下利息收入。……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并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資金,并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問題所述,子公司之間轉借的借款雖然資金來源于母公司,但不屬于稅法規定可免稅的統借統還業務,B公司轉借給C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應該繳納增值稅,并為其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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