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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建發[2005]30號 關于開展農產品批發市場標準化工作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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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 農業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標準委關于開展農產品批發市場標準化工作的通知商建發[2005]30號 2005.4.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農業廳(局、委)、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業標準化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9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7號)要求,商務部、農業部、稅務總局、國家標準委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農產品批發市場標準化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充分認識開展農產品批發市場標準化工作的重要意義目前全國有4000多個農產品批發市場,承擔著近70%的農產品流通任務,是我國農產品流通的主要渠道。由于缺乏統一的標準和規范,大多數農產品批發市場基礎設施差,裝備水平低,經營秩序不規范,難以充分發揮對農業生產的引導作用并保證農產品流通安全。通過實施標準化,促進農產品批發市場改善經營環境、改造經營設施特別是加強質量檢測等措施,保障農產品流通安全;通過實施標準化,促進農產品批發市場更多地采用拍賣、電子商務等新型交易方式,更好地發揮流通對農業生產的帶動作用,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通過實施標準化,促進農產品批發市場規范化管理,改善交易環境,保障農產品流通暢順,切實保護農民利益。各地商務、農業、稅務、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科學發展觀的高度來認識實施農產品批發市場標準化的重要意義,把這項工作作為流通領域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任務抓緊抓好。二、目標任務全面宣傳和貫徹《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技術規范》(GB/T19575—2004),推動農產品批發市場的改造、規范和升級。用三年左右的時間培育2000個標準化、規范化管理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并通過標準化市場的示范作用和輻射效應,帶動和引導農產品批發市場全面創新,設施完善,優化服務,規范經營,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互補、產銷結合的農產品批發市場體系。具體安排:第一年重點選擇運營基礎好、管理規范、區域優勢明顯、結構與布局合理的約400個市場進行標準化示范;對在市場管理和經營設施上短期內還達不到要求的市場,提出整改方案落實培育期,分類指導、扶持。在此基礎上,第二年完成培育約600個市場的任務,第三年完成培育約1000個市場的任務。三、工作要求(一)商務、農業、稅務、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并積極爭取地方政府的支持。要建立必要的工作聯席制度和協調機制。日常工作由同級商務部門承擔。(二)農業部門要從源頭上加強農產品生產管理,特別是要加強農業投入品監管,加快農產品基地標準化建設,推進產地農藥、獸藥殘留的例行監測。(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積極指導農產品批發市場建立和完善標準體系,負責為其提供咨詢與服務,主動為市場提供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一條龍的標準化服務和對質檢人員的培訓,加強對強制性標準的實施監督。(四)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標準化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工作的組織引導,在申報、評審、驗收過程中,要堅持實事求是,確保質量,不得采取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向企業收取費用、增加企業負擔。(五)各地要結合區域經濟特點,按照《關于開展農產品批發市場標準化工作的實施方案》(附件),做好標準化農產品批發市場規劃與建設方案。(六)省級商務部門要會同農業、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建立“標準化農產品批發市場”的動態監管、定期評估和信息上報制度,并做好“國家級標準化農產品批發市場”的統一推薦工作。四、政策措施(一)商務部會同農業部、稅務總局、國家標準委等部門對全國標準化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進行總體規劃、考核和驗收,指導各地落實標準化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方案。對于達到標準化管理要求且交易規模大、跨區域輻射力強、發展潛力大的農產品批發市場,由四部門聯合命名為“國家級標準化農產品批發市場”并授牌。其他達到標準化管理要求的農產品批發市場,由省級相應部門統一組織考核、驗收、命名為“省級標準化農產品批發市場”并授牌。(二)鼓勵農產品批發市場按照《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技術規范》(GB/T 19575—2004)要求進行改造升級,并向產加銷、貿工農一體化企業轉型,帶動農戶生產,形成產供銷供應鏈。(三)中央財政安排專門資金,支持標準化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相關部門要在資金等方面盡力提供保障,給予必要的支持和補助。(四)省、地市兩級應建立標準化農產品批發市場配套資金,爭取將工作經費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同時采取相應的配套措施,推動標準化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工作。附件: 1.關于開展農產品批發市場標準化工作的實施方案2.《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技術規范》及其實施細則 下載: txt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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