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開展市區年度社會保險費結算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稅務分局,稽查局,相關納稅(費)人: 為了完善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社會保險費年度結算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省政府令第188號)、《金華市區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實施辦法》(金政發[2005]104號)有關規定,結合《稅友龍版》系統和近年來社會保險費年度結算工作的實際,現將社會保險費年度結算相關工作作進一步明確,請遵照執行。 一、社會保險費結算的范圍 社會保險費結算的范圍是指《金華市區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實施辦法》(金政發[2005]104號)規定范圍內的各類用人單位,即市區年度實施社會保險費“五費全征”辦法的網上申報企業。上年度新成立的企業,從年度申報稅費月份起至當年度12月31日止。 二、社會保險費結算的時間要求 (一)各納稅(費)人應在結算屬期次年2月1日至5月31日止,通過《浙江地稅因特網辦稅服務系統龍版》登錄(網址:www.zjds-etax.cn),向主管地稅部門申報《社會保險費工資總額調整項目匯總表-附表》和《社會保險費年度結算申報表-主表》的相關內容,并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完全的法律責任,未在規定時間內申報或虛假申報的,將列入重點檢查范圍。不通過數字證書(CA)認定方式申報的企業,在申報結束后,自行打印社會保險費結算紙質申報表,隨綜合申報表、其他結算表等征管資料一并裝訂成冊后上報主管地稅部門。 (二)對結算自行申報應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請各納稅(費)人在委托賬戶中存足應補繳的金額,對由于余額不足造成扣款不成功的,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三)對年度內多繳社會保險費的納稅(費)人,在辦理結算申報后,即可向主管地稅部門申請辦理退庫手續。 三、有關政策問題 (一)關于集中減征社會保險費的問題。對已享受減征待遇的企業,在結算申報時應核實減征月度申報基數是否超過年度月平均額,對虛假提高減征月份繳費基數的,在結算時應進行基數調整,未進行調整的,由地稅部門評估后取消減征待遇;對于誤減征的企業,也一并調整申報;對于未申報、零申報的企業,取消減征待遇。 (二)關于3倍工資計算繳費基數的問題。根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省委推進創業富民創新強省決定的實施意見》(浙地稅發[2008]1號)文件精神,用人單位應以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單位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在計算用人單位繳費基數時,職工當月工資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可暫不計入單位繳費基數。其單位繳費基數超過社保部門公布的繳費基數上限的,超過部分的金額暫允許扣除,如2014年度社會保險費結算按每人126900元計算申報繳費基數(2014年6月前繳費基數上限為10020元,7月份調整后為11130元,繳費基數=10020*6 11130*6)。具體請參閱金華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相關年度的繳費基數的通告。
四、注意事項 (一)在進行社會保險費結算申報時,應在填寫《社會保險費工資總額調整項目匯總表-附表》后,再填寫《社會保險費年度結算申報表-主表》。 (二)在填寫附表《社會保險費工資總額調整項目匯總表》中的調減項目時,依據金政發[2005]104號文件規定填寫,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各險種都應進行比對。工傷保險費實行全覆蓋征收不需填寫(“超過省平工資三倍的扣除額”欄允許填寫)。 調減項目“韓、德國籍員工工資”欄:是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駐金辦事機構的德國、韓國籍員工,根據《中韓互免養老保險臨時措施協議》和《關于實施中德社會保險協定的通知》規定,其在金的工資額,憑證明資料,允許從全部職工的工資總額中扣除。 調減項目“在金分支機構已在外參保工資”欄:是外地在金的企業及外地駐金的辦事機構,對工資在金發放,而參保在總機構所在地的人員工資,可憑其總機構所在地社保部門鑒證的勞動合同、參保證明及相關資料,允許從全部職工的工資總額中扣除。 調減項目“總機構中已在外參保人員工資”欄:是用人單位總機構設在本市,對工資在金發放,而參保在外地分支機構的人員工資,可憑外地社保部門鑒證的勞動合同、參保證明及相關資料,允許從總機構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中扣除;本市的分支機構人員在總機構參保,工資在分支機構列支,憑參保證明及相關資料,其在本市分支機構的已繳費工資額,允許從分支機構全部職工的工資總額中扣除。 調減項目“已在外地參保人員工資”欄:是本市企業招用已在外地參保的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憑企業外地參保人員情況表、外地參保人員身份證復印件、養老保險繳費手冊及其復印件、企業支付給外地參保人員的工資發放清單復印件,其工資總額允許從本市企業職工工資總額中扣除。 調減項目“超過省平工資三倍的扣除額”欄:是職工當月工資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可暫不計入單位繳費基數。其單位繳費基數超過社保部門公布的繳費基數上限的,超過部分的金額暫允許扣除。 調減項目“70%征收的單位工資總額扣除額”欄:是按70%比例計算計費依據的企業,可填寫為當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30%。 調減項目“40%征收的單位工資總額扣除額”欄:是按40%比例計算計費依據的企業,可填寫為當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60%。 (三)主表中的“結算屬期工資總額”欄應為年度內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工資總額口徑按《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規范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07]249號)執行。 五、相關要求 (一)年度社會保險費結算工作采取企業自查與重點抽查相結合,企業自查申報面要求達到100%,對申報異常單位進行重點抽查。 (二)確非繳費單位或非“五費全征”單位,請在結算申報前到主管地稅部門重新辦理社保費認定手續。 (三)結算期結束后,對未申報、零申報的繳費單位進行重點評估。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意見執行。 金華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1月19日 《關于開展年度社會保險費結算工作的通知》的解讀 2015/1/218:58:22 一、結算文件 為了規范年度結算工作,公平企業費負,明確相關事項,特制定了《關于開展年度社會保險費結算工作的通知》。一方面,確保社保費結算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和社會保險費有關政策的延續性、穩定性。另一方面,依托《稅友龍版》信息系統使之程序化、公式化和每年結算工作的順利開展。今后,無特殊情況不再另行下發結算文件。 二、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省政府令第188號); 3、《金華市區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實施辦法》(金政發[2005]104號)。 三、結算范圍 市區社會保險費按“五費全征”辦法征收的網上申報企業,新成立的企業,從年度申報稅費月份起至當年度12月31日止,按所屬月份進行申報年度社會保險費結算。 四、結算時間 統一為結算屬期次年2月1日至5月31日止。 五、申報途徑 登錄《浙江地稅因特網辦稅服務系統龍版》(網址:www.zjds-etax.cn),先填寫《社會保險費工資總額調整項目匯總表-附表》,后填寫《社會保險費年度結算申報表-主表》。 六、結算退庫 對年度內多繳社會保險費的納稅(費)人,在辦理結算申報后,即可向主管地稅部門申請辦理退庫手續。 七、減征處理 結算屬期內遇社保費減征政策時,須注意以下三方面: 1、對已享受減征待遇的企業,如虛假提高減征月份繳費基數的,在結算時應進行基數調整,未進行調整的,由地稅部門評估后取消減征待遇; 2、對于誤減征的企業,須自行調整一并申報; 3、對于符合減征條件而未申報、零申報的企業,取消減征待遇。 八、3倍工資計算繳費基數處理 1、政策依據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貫徹省委推進創業富民創新強省決定的實施意見》(浙地稅發[2008]1號)文件。在計算用人單位繳費基數時,職工當月工資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可暫不計入單位繳費基數。 2、3倍工資確定 其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即為社保部門公布的繳費基數的上限,請查閱社保部門相關年度的繳費基數的通告。 3、舉例計算 假定市區某單位2014年度現有平均職工人數100人,結算年度共發生工資總額為400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其中A某、B某、C某、D某、E某為單位高管人員,發生的工資總額分別為A某20萬元、B某18萬元、C某15萬元、D某12萬元、E某10萬元,均在市區社保部門登記為在職繳費人且未離職,都按市區繳費基數的上限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他人員也在市區參保。該單位為按70%比例計算計費依據的企業。如何填寫《社會保險費工資總額調整項目匯總表-附表》中的調減項目? 經查社保部門的相關年度的繳費基數通告,2014年1-6月繳費基數的上限為10020元,2014年7-12月繳費基數的上限為11130元,那年度繳費基數上限為10020×6 11130×6=126900元。該單位高管人員A某、B某、C某的工資總額均超過年度繳費基數上限,而D某、E某未達到年度繳費基數上限。因此,根據文件精神,該單位高管人員A某、B某、C某的工資總額超過年度繳費基數上限(126900×3=380700)的部分,可暫不計入單位繳費基數,超過部分的金額允許從工資總額中扣除。超過部分的金額=200000+180000+150000-126900×3=149300元。 在計算“70%征收的單位工資總額扣除額”時,全部職工工資總額應扣除A某、B某、C某的超過部分的金額,即為(4000000-149300)×30%=1155210元。 1、在填寫《社會保險費工資總額調整項目匯總表-附表》中的調減項目“超過省平均工資三倍的扣除額”時,其中的“養老保險費”欄、“醫療保險費”欄、“失業保險費”欄、“生育保險費”欄填寫“149300”。而“工傷保險費”欄也填寫“149300”。 2、在填寫《社會保險費工資總額調整項目匯總表-附表》中的調減項目“70%征收的單位工資總額扣除額”時,其中的“養老保險費”欄、“醫療保險費”欄、“失業保險費”欄、“生育保險費”欄填寫“1155210(3850700×30%)”。而“工傷保險費”欄則填寫“0”。 九、關于調減項目處理 1、韓、德國籍員工工資的調減 僅限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駐金辦事機構的德國、韓國籍員工,其在市區的工資額,憑相關證明材料,允許從工資總額中扣除。 2、在金分支機構已在外參保工資的調減 外地在市區的企業及外地駐市區的辦事機構,對工資在市區發放,而參保在總機構所在地的人員工資,可憑其總機構所在地社保部門相關的證明材料,可以從工資總額中扣除。 3、總機構中已在外參保人員工資的調減 一是總機構設在本市,對工資在市區發放,而參保在外地分支機構的人員工資,可憑外地社保部門相關的證明材料,允許從總機構的工資總額中扣除; 二是本市的分支機構人員在總機構參保,工資在分支機構列支,憑相關的證明材料,其在本市分支機構的已繳費工資額,允許從分支機構的工資總額中扣除。 4、在外地參保人員工資的調減 本市企業招用已在外地參保的人員所支付的工資,這里所指的“已在外地參保的人員”不包括靈活就業人員,可憑相關的證明材料,允許從本市企業工資總額中扣除。 5、超過省平工資三倍的調減 詳見八 6、按70%結算企業的工資總額調減 指原按19%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按單位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70%申報,填寫為當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30%。具體名單已由社保部門提供給地稅部門,各相關單位必須認真核實后申報填寫。 7、按40%結算企業的工資總額調減 指原按15%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按單位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40%申報,填寫為當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60%。 十、“工傷保險費” 根據《金華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市區工傷保險和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管的通知》(金政發[2007]72號)文件精神,實行“五費全征”的用人單位,實現工傷保險全覆蓋。此列不需填寫(除有調減項目“超過省平工資三倍的扣除額”外),詳見八。 十一、未盡事項請與各主管稅務分局聯系,本解讀的解釋權在金華市地方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