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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已退休人員費用能不能作為工資薪金稅前列支?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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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企業返聘已退休人員費用能不能作為工資薪金稅前列支?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 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再次被聘用的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員費用不能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列支,而應作為勞務報酬憑合法有效的票據才能在稅前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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