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公司當年未形成無形資產而計入當期損益的研究開發費用40萬元,稅前可扣除數為60萬元(40×150%);當年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費用400萬元,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進行攤銷。當年在未扣除研究開發費用前的稅前利潤為1060萬元,適用所得稅稅率為25%,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預計該項新技術使用年限為10年,按直線法攤銷,假定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在未來期間能夠轉回。該項無形資產年末才予以確定資本化,當年攤銷額為零,稅前扣除額為零。
有關計算和會計處理如下:
當年應納稅所得額=1060-60=1000(萬元)
應繳所得稅=1000×25%=250(萬元)
在當年資產負債表日,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400萬元,計稅基礎為600萬元,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其差額200萬元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為50萬元(200×25%)。
借:所得稅費用200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5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500000
假定下年不包括無形資產攤銷的稅前會計利潤為1200萬元,所得稅稅率為25%,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則會計利潤總額為1160萬元(1200-40),應納稅所得額為1140萬元(1200-60),應納所得稅額為285萬元(1140×25%)。第2年資產負債表日,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為360萬元(400-40),計稅基礎為540萬元(600-60)。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兩者之間的差額180萬元屬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為45萬元(180×25%),但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年初余額為50萬元,當期應轉回原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為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29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85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50000
假設此后年度企業所得稅適用的稅率保持25%不變,且未來年度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則從第2年開始,每年應轉回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均為5萬元,累計轉回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為50萬元。表明10年以后,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均為零,兩者之間不存在暫時性差異。
請問:上述賬務處理正確嗎?
答復: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只調減不調增,屬于永久性差異,不存在“先調減后調增”或“先調增后調減”的情況。
本案例,當年費用化的研發費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該項差異不會在以后年度調增,否則加計扣除就沒有意義。
當年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400萬元與計稅基礎600萬元的差額,因不涉及會計攤銷,故不作納稅調整,以后10年攤銷期內,每年納稅調減20萬元。無形資產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不屬于暫時性差異,故不確認遞延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