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3-2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隨著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以及資本市場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股權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創業投資等各類股權投資不斷涌現,已成為現代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快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拓寬直接融資渠道,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推動“轉方式,調結構”,促進區域性金融中心建設,現就加快我市股權投資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發展股權投資的重要意義
發展股權投資,有利于健全完善多層次金融要素市場體系建設,擴大直接融資規模;有利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發揮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功能;有利于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加快推進企業上市,推動我市資本市場建設。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強化措施,加快推進股權投資發展,支持股權投資類企業做大做強,帶動實體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二、鼓勵設立股權投資類企業
鼓勵設立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基金、股權投資管理等股權投資類企業。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基金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并以股權投資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以股權投資管理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
(一)股權投資類企業名稱中的行業可以分別表述為“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基金”或“股權投資管理”(如“某某股權投資有限公司”等);股權投資類企業的經營范圍可以分別表述為“股權投資”、“股權投資基金”或“股權投資管理”;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基金企業的經營場所可以與承擔管理責任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經營場所相同。
(二)允許股權投資類企業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合伙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形式設立。以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200人;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以合伙制形式設立的,合伙人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以其他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類企業,投資者人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三)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基金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并分別向市發展改革委、注冊地所在區市主管部門報備。
(四)已登記注冊的股權投資類企業,符合以上規定的,可按要求申請變更登記。
三、加大財政稅收等各項政策扶持力度
凡按照我市有關規定新設并在備案管理部門備案、重點對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或項目實施股權投資、其主要投資方向符合青島市產業政策的股權投資類企業(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基金企業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僅限于貨幣出資,首期到位資金不低于2500萬元并不低于其注冊資本或出資金額的20%;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注冊資本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其注冊資本應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享受以下扶持政策。按要求完成報備程序的股權投資類企業,憑報備文件可到政府有關部門優先落實扶持政策。
(一)股權投資類企業落戶補貼。對公司制股權投資企業,注冊資本達到5億元的,給予500萬元補貼;注冊資本達到15億元的,給予1000萬元補貼;注冊資本達到30億元的,給予1500萬元補貼。對合伙制股權投資企業,募集資金達到10億元的,給予500萬元補貼;募集資金達到30億元的,給予1000萬元補貼;募集資金達到50億元的,給予1500萬元補貼。以上補貼政策,按在青島的投資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逐年兌現,由市與各區、市按現行財政體制分別負擔。其中,資金到位情況占補貼額的40%;資金投放情況占補貼額的60%。
(二)鼓勵股權投資類企業重點投向藍色經濟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圍繞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建設,鼓勵股權投資企業向西海岸經濟新區、藍色硅谷、高新區、中央商務區等重點區域集聚發展。加快推進青島市創業發展大廈建設,對入駐我市創業發展大廈的股權投資類企業將享受辦公用房等相關優惠政策。
(三)建立股權投資管理團隊激勵機制。對符合《青島市引進高層次優秀人才來青創新創業發展的辦法》(青發[2008]19號)規定條件的股權投資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可享受安家補貼、配偶就業、子女教育等方面相關政策。
(四)合伙制股權投資類企業以每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采取“先分后稅”原則,由合伙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五)合伙制股權投資類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合伙人為自然人的,作為個人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按有關政策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六)股權投資類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可按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連續持有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不享受該稅收優惠政策。
(七)合伙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合伙人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八)股權投資類企業對外進行權益類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資產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九)股權投資類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規定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十)對落戶青島的國內外知名股權投資類企業,市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優先參股扶持,幫助爭取引入省級以上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鼓勵區市政府積極優化股權投資環境,對投資設立的股權投資類企業,市級創投引導基金可視情況予以參股支持。
四、加強監督管理,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一)建立促進股權投資行業發展的協調推進機制。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牽頭制定股權投資發展規劃、鼓勵股權投資發展的政策措施,做好協調推進工作;市經濟信息化委負責推進中小企業引進股權投資,并制定落實相關鼓勵政策措施;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商務局、市工商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金融辦、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青島銀監局、青島證監局等部門要發揮各自職能作用,進一步優化服務,落實支持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各項政策。各區、市政府要根據各自工作實際,建立相應組織協調機制。
(二)建立完善規范股權投資行業發展的監督管理機制。防范和控制股權投資運作風險,促進股權投資行業規范發展,建立起堅持規范與發展并重,高效、健康、良性的監管機制。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制定監管政策,做好股權投資類企業的指導管理工作;市工商局做好工商登記工作;市金融辦、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青島銀監局、青島證監局等部門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職責內的監管工作,防范金融風險,依法打擊利用股權投資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各類活動,確保股權投資行業的規范健康發展。
(三)組建我市股權投資類企業行業協會,加強股權投資類企業的自律管理,暢通與政府部門的雙向溝通渠道。凡在我市備案的股權投資類企業,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應當及時向其投資者(股東或合伙人)披露年度報告,全面告知股權投資企業公司治理、經營、財務等方面的情況,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以有限合伙企業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的資產應當由經營托管業務的銀行托管,確保合伙人資產的安全。
(四)建立項目推薦制度。篩選有意向引進股權投資的企業,納入項目儲備,優先推薦給在本市注冊并備案的股權投資類企業。對引進股權投資的本市企業優先列入擬上市企業培育計劃,支持其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五)建立股權投資類企業信息統計、資信評級制度,搭建項目對接和退出平臺,積極引導培育優秀的基金管理人和合格的出資人,營造良好的股權投資業發展環境。
(六)各區、市要按照本意見的要求,結合實際,出臺配套扶持政策,把引進股權投資作為我市招商引資的重要內容,形成促進股權投資發展的氛圍和合力。
(七)本意見自2012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月16日。
補充法規——
青政辦發[2013]22號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支持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有關事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