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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稅發〔2010〕90號 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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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稅發〔2010〕90號 2010.7.1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稅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經理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下同),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相一致,即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為國稅機構負責征收的,項目經理部企業所得稅由其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為地稅機構負責征收的,項目經理部企業所得稅由其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二、項目經理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項目經理部所需建筑業發票,實行先征稅后開票方式,由項目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為其代開建筑業發票。 三、主管地稅機關要按照工作分工,增強責任感,加強與國稅部門的工作協作,認真抓好落實,切實做好項目經理部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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