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2011年度個人所得稅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額度和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標準的公告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3號 2011.3.28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結合青島市統計局公布的2010年度城鎮在崗職工年人均工資收入水平,現就2011年度個人所得稅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額度和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標準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個人所得稅免征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的額度為85647元。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計算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時,所采用的我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數額的額度為7140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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