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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裝業涉及的增值稅問題總結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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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對自制建筑材料并負責施工的行為征收流轉稅問題進行調查的通知 國稅函[2001]649號 征收范圍混合銷售細則第5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細則第6條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一)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基建和建筑安裝企業用于本單位的預制件等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件、其他構件或材料,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筑工程的,應在轉移使用時繳納增值稅,但對其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則不繳納增值稅。這一規定對建筑安裝企業制售鋁合金門窗產品同樣適用,但無論其制作地點距施工地點遠近,企業財務核算形式如何,應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國稅發[1993]154號)這一規定對建筑安裝企業制售鋁合金門窗產品同樣適用。無論其制作地點距施工地點遠近,企業財務核算形式如何,應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國稅函[1997]186號)[案例]企業做路面工程首先把瀝青,石子,沙子混合攪拌生產出拌合料問題是這家企業,既賣拌合料又自產自用拌合料做路面工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石材加工企業承包建筑裝飾工程征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9]940號(已作廢)石材加工企業銷售石材并負責安裝工程作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其取得的收入,應在征收增值稅的同時按照“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問:我單位對外銷售自產混凝土,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營業稅如何繳納?答: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貴單位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按營業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現場攪拌混凝土如何繳稅? 問:現場攪拌水泥混凝土用于自己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是否按簡易辦法繳納增值稅?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征收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三)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6.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企業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現場攪拌水泥混凝土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企業是小規模納稅人則適用3%的增值稅征收率。征收方式一般納稅人簡易征收辦法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2.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6.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上述規定的,僅限于以水泥產品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瀝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對于瀝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應統一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摘自國稅函[2007]599號)稅收優惠免稅建材產品銷售自產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產品。 特定建材產品,是指磚(不含燒結普通磚)、砌塊、陶粒、墻板、管材、混凝土、砂漿、道路井蓋、道路護欄、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溫材料、礦(巖)棉。(財稅[2008]156號,2009年1月1日起執行)《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56號,2009年1月1日起執行)以廢舊瀝青混凝土為原料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即征即退廢舊瀝青混凝土用量占生產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8]156號,2009年1月1日起執行)部分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即征即退50%。具體范圍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新型墻體材料目錄》執行。 (財稅[2008]156號,2008年7月1日起執行)出口退稅增值稅方面,承包對外工程的企業運往境外的,為實施對外工程所采購的設備、材料、生活物資,以及不再運回境內的機具、工具等出口貨物按照國家現行的稅收法律政策享受免稅并退稅的優惠政策,所退的稅是采購的并運往境外的設備、材料、生活物資、機具、工具等采購價格中含有的增值稅。另外,對外工程承包企業在國內分包的施工企業,如土建、安裝企業,為實施該對外工程項目而采購出口的物資,如鋼筋、水泥、安裝材料及消耗性材料等,也可以享受免稅并退稅的優惠政策。但由于分包企業并不是直接承擔對外工程的企業,沒有對外出口權,因此無法直接享受對外工程承包企業享有的直接免稅退稅的退稅政策,只能采取以對外工程承包企業的名義退稅或由對外工程承包企業代理退稅的方式退稅。所謂以對外工程承包企業的名義退稅就是分包企業以對外工程承包企業的名義采購其分包范圍內的用于對外工程的物資,并以對外工程承包企業的名義出口褪稅。所謂由對外工程承包企業代理退稅就是分包企業以其自己的名義采購其分包范圍內的用于對外工程的物資,以對外工程承包企業的名義出口,而后由對外工程承包企業向其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相關證明,分包企業再依據此證明向其當地的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本文在此建議對外工程承包企業采用第一種方式退稅,因為一方面代理退稅涉及部門較多,退稅的操作程序比較復雜,另一方面采用這種方式退稅還可以相應調減分包合同中人民幣金額的部分,減少施工分包企業開具的建安營業性發票的金額,從而減少分包企業應繳納的營業稅及相應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達到降低分包合同價格,最終降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成本的目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設備和原材料,運出境外時有哪些涉稅問題 用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設備和原材料,是在國內采購的,在購買回來后已將取得的進項稅金進行了抵扣,其中一些設備在施工后還將帶回國內。運出境外時有哪些涉稅問題,應辦理哪些業務?設備回國時又有哪些涉稅問題,應辦理哪些業務? 答: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設備、原材料、施工機械等貨物,在貨物報關出口后,可向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設備、原材料、施工機械等貨物辦理退稅時除提供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外,還應提供以下憑證資料:(1)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2)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3)對外承包工程合同;(4)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資料。 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31號) “二、下列企業的貨物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一)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16號) “四、經有關部門批準具有對外經濟合作經營權的對外承包工程公司,凡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購進與對外承包工程相關的出口貨物時,供貨生產企業可憑對外承包工程公司提供的對外經濟合作經營權批準證書(復印件)等憑證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對外承包工程公司憑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其他規定的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與對外承包工程相關的出口貨物退稅。” 承包工程結束后,原從國內運出的專用施工機械設備或物資復運回國入境時,承包工程公司須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二份,并提交原出口時經出境地海關簽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向入境地海關申報。承包工程 結束運回的原從境內運出的機器、設備等貨品,自1999年起,按“退運貨物”作單項統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第五節 退運貨物第五十七條 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出口貨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內原狀退貨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和證明文件。經海關確認后,對復運進境的原出口貨物不予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生產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生產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業務而出口的貨物,凡屬于現有稅收政策規定的特準退稅范圍,且按規定在財務上作銷售賬務處理的,無論是自產貨物還是非自產貨物,均統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凡屬于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稅的貨物,按現行規定予以征稅;不屬于上述兩類貨物范圍的,如生活用品等,實行免稅辦法。關于生產企業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業務出口貨物退[免]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9]5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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