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學校的批準部門范圍擴大,增加“經省級及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的規定,原財稅[2006]3號文規定不含該部門,并要求省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稅[2006]3號原規定為“從事學歷教育的學?!笔侵福浩胀▽W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薄 ?BR>3.對“技師學院”及批準部門級別單獨列示,表示唯一性。
二、對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營業稅。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解讀:本條規定是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210號)規定的重新明確。財稅字[1999]210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個人自建自用普通住房,銷售時免征營業稅;”“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BR>
財稅字[1999]210號文件已在2011年2月21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2號中明確失效,此次財稅[2013]62號文件對此進行了重新明確。
三、對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承擔商品儲備任務,從中央或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以及價差補貼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是指接受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有關部門(或政府指定管理單位)委托,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鹽(限于中央儲備)等6種商品儲備任務,并按有關政策收儲、銷售上述6種儲備商品,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
利息補貼收入是指,國家商品儲備管理單位及其直屬企業因承擔上述商品儲備任務從金融機構貸款,并從中央或地方財政取得的用于償還貸款利息的貼息收入。價差補貼收入包括銷售價差補貼收入和輪換價差補貼收入。銷售價差補貼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地方政府指令銷售上述儲備商品時,由于銷售收入小于庫存成本而從中央或地方財政獲得的全額價差補貼收入。輪換價差補貼收入是指根據要求定期組織政策性儲備商品輪換而從中央或地方財政取得的商品新陳品質價差補貼收入。
解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51號)第一條規定,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承擔商品儲備業務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此次下發的財稅[2013]62號文件第一款規定,將財稅[2009]151號)第一條中的“財政補貼收入”進一步細化為“從中央或地方財政取得的利息補貼收入以及價差補貼收入”。
本條第二款與財稅[2009]151號文件的規定一致,重新進行說明。
本條第三款進一步解釋“利息補貼收入以及價差補貼收入”的具體內容。
四、本通知第一條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第二、三條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解讀:本條重點關注一下第二、三條的執行時間。兩條規定都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都是為了銜接已失效或執行到期政策。其中,第二條規定因為財稅字[1999]210號文已在2011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2號中明確失效。第三條規定是因為財稅[2009]151號規定:“本通知執行時間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以后已繳上述應予免稅的稅款,從企業應繳納的相應稅款中抵扣,2010年度內抵扣不完的,按有關規定予以退稅?!?。
相關法規——
財稅[2004]3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