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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納分歧多、執行操作難“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可有更多方式 |
發布時間:2016/1/27 來源: 閱讀次數: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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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形成完備有序的體系,正稅清費;統一稅收層面的“小微企業”定義,進一步放寬小微企業認定限制條件;改進稅收優惠政策設計,拓寬優惠形式,由單一的直接減免稅,改為多種優惠形式并用。 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優惠力度逐年加大,扶持作用漸趨明顯。但在優惠政策落實過程中,仍存在征納分歧多、執行操作難、效果不明顯和管理難度大等問題,一定程度上制約著小微企業的發展。 實施效果弱 定義不一致,征納分歧多。目前,稅收層面關于小微企業的定義主要有三個,征納雙方在理解執行上存在模糊認識,很容易產生分歧。一是企業所得稅層面的定義。企業所得稅主要是從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三個條件來界定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二是統計層面的定義。統計上則是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規定,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明確了16個行業的小型微型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大中小微企業稅收劃型統計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2〕615號)就是依據此規定,將企業劃分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種類型。三是流轉稅層面的定義。增值稅和營業稅主要是依據以月(季)銷售額是否超過9萬元為標準來進行界定,其中增值稅還要求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政策瑣碎,基層操作難。對于不同層面的小微企業,有著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增加了稅務機關在落實過程中的難度,降低了社會各界對稅收政策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認同度。 受制多方因素,實施效果弱。從小微企業角度看,一方面,小微企業多為家庭式、父子式和夫妻式經營,經營規模小、收入額度低、利潤少甚至虧損,造成無法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以山東省濟寧市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落實情況為例,2015年上半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共有9798戶,其中盈利的只有3552戶,僅占到36%,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1111萬元,戶均減免稅款僅有3100元。另一方面,受制于小微企業辦稅人員業務能力,對優惠政策理解不深、把握不透,企業自身經營計劃失策等原因未履行相關手續,造成優惠政策執行失效?;蚴窍酉硎軆灮輸殿~小,辦理退稅程序復雜、手續繁瑣等原因,從而放棄了稅收優惠待遇。從稅務機關角度看,部分稅務機關存在“重大輕小”的錯誤認識,宣傳力度和深度還有欠缺;同時受制于人員力量不足和業務素質不高,也無法對每一戶小微企業實施“一對一”的精準服務。上述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優惠政策的實施效果。 應整合并擴大稅收優惠 提升層次,實現優惠政策法定。一是繼續秉承“就業為重、稅收為輕”的小微企業發展主旨,將分散于各個部門、各個規范性文件中的優惠政策,進行有效整合,形成完備有序的體系,以法律條文的方式體現在中小企業促進法中,提高優惠政策的法律效力。二是正稅清費,規范稅費關系。針對小微企業稅費交叉重疊、不夠規范的現狀,大力清理和取消各種不必要、不合理的收費,將較為規范的、具有稅收性質的收費盡快費改稅,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三是將我國現行臨時性、過渡性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整合和完善,將盡可能多的小微企業納入就業稅收政策覆蓋范圍,使之成為“永惠”、“普惠”性政策,從制度層面建立長期支持就業和創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 完善規定,擴大優惠政策適用范圍。一是統一稅收層面的“小微企業”定義。依據《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來劃分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統一不同標準不同稅種下的優惠政策,避免征納雙方產生歧義,以增加政策的可操作性。二是進一步放寬小微企業認定限制條件。結合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統籌考慮小型微型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現狀、轉型發展難度,有區別地界定小微企業,制定有地區和行業差異的稅收優惠政策,特別是針對月銷售額度較高的新興行業給予一定的傾斜。三是改進稅收優惠政策設計,拓寬優惠形式,由單一的直接減免稅,改為直接減免、降低稅率、加速折舊、放寬費用列支、設備投資抵免和再投資退稅等多種優惠形式并用。四是調整免征方式,由全額累進改為超額累進的方式征收,避免“臨界點”稅負的畸高畸低,營造公平的納稅環境。 豐富方式,提升納稅服務水平。一是進一步優化辦稅流程。簡化辦稅環節,充分提高電子信息的利用率,精簡納稅人報送資料,規范涉稅文書,嚴禁增設納稅人非法定義務。二是進一步加大服務力度。三是加快推進小微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級評價工作,擴大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運用范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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