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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4月辦稅日歷:外企及外籍個人注意申報房產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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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注意申報繳納房產稅 2008年12月31日,國務院公布了第546號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以下簡稱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和內資企業一樣繳納房產稅。 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征收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對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的房產征收房產稅,在征稅范圍、計稅依據、稅率、稅收優惠、征收管理等方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及有關規定執行。 因此,根據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的原則。某些地區(如北京)房產稅全年稅額分兩次繳納,納稅期限為每年4、10月的前15日內。請相關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注意繳納房產稅。 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細化規定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對適用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項目的管理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相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文件,國稅函[2009]90號文件的規定有一、關于適用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項目的票據開具問題,文件分別根據不同情況作了不同的具體規定。二、關于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確定。文件根據納稅人的不同身份,分別明確其適用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時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確定。三、關于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的具體納稅申報事項作了規定。 四月起海關進口增值稅部分地區試行“先比對后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部分地區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函[2009]83號)規定,自2009年4月1日起,試點地區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屬于增值稅扣稅范圍的海關繳款書,應當在開具之日起9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逾期未申請的不予抵扣進項稅額。該通知所稱試點地區,是指河北省、河南省、廣東省和深圳市試行進口增值稅“先比對后抵扣”的管理辦法。 應注意的是,納稅人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用于核算納稅人已申請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結果的海關繳款書進項稅額。納稅人取得海關繳款書后,應借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貸記相關科目;稽核比對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許抵扣的,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專欄,貸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 國稅征收 月份 申報期 入庫期 稅種 備注 4月 1-20日 1-20日 申報繳納的增值稅、 消費稅 征期內4-6日為節假日,順延三天,又逢周末,再順延至20日 1-20日 1-20日 申報繳納2009年一季度 企業所得稅 1-20日 無應納稅(費)款申報 地稅征收 4月 1-10日 1-10日 按月申報繳納的 個人所得稅 征期內4-6日為節假日,順延三天至10日 1-13日 1-13日 申報繳納資源稅 征期內4-6日為節假日,順延三天至13日 1-20日 1-20日 申報繳納營業稅、城市 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文化事業建設費 征期內4-6日為節假日,順延三天,又逢周末,再順延至20日 1-20日 1-20日 申報繳納2009年一季度 企業所得稅 1-20日 1-20日 申報繳納的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款 1-20日 申報后三日內 按季度申報繳納的 土地增值稅預繳稅款 1-20日 無應納稅(費)款申報 1-30日 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 扣繳申報 注:具體納稅申報時間以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為準,此表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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