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建筑施工企業在境外施工,是否應在境內繳納營業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三條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建筑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征收營業稅。
問:境內勞務派遣公司按合同要求向境外單位派遣中國公民赴境外工作,取得境外單位支付勞務人員的管理費,是否繳納營業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派海員等勞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2〕54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以對外勞務合作方式,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人員管理勞務,免征營業稅。對外勞務合作,指境內單位與境外單位簽訂勞務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組織和協助中國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動。因此,境內勞務派遣公司以對外勞務合作方式取得境外單位支付的管理費免征營業稅。
問:一家網絡公司承接互聯網上廣告代理業務,廣告形式為網頁上的浮動廣告及彈出廣告,這些廣告代理業務取得的收入應如何計算繳納營業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互聯網廣告代理業務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660號)規定,納稅人從事廣告代理業務時,委托廣告發布單位制作并發布其承接的廣告,無論該廣告是通過何種媒體或載體(包括互聯網)發布,無論委托廣告發布單位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廣告經營許可證》,納稅人都應該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以其從事廣告代理業務實際取得的收入為計稅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其向廣告發布單位支付的全部廣告發布費,可以從其從事廣告代理業務取得的全部收入中減除。
問:在一所政府辦的學校中,由學校為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學校模擬開辦面向學生營業的酒吧和客房,請問是否應繳納營業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規定,對政府舉辦的職業學校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對其從事營業稅暫行條例“服務業”稅目規定的服務項目(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若不符合上述條件要按規定申報納稅。
問:核定征收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財產收入,應如何計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依法按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財產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主營項目(業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若主營項目(業務)發生變化,應在當年匯算清繳時,按照變化后的主營項目(業務)重新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
問: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實際發生的兩項費用支出應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第二條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問:我單位是經相關部門批準成立的社會團體(市足協),現受市文化旅游局的委托,組織足球賽,經費由旅游局撥款。請問,這筆撥款是否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 1.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2.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4.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因此,該社會團體即使已通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但因其取得的撥款為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不能列入免稅收入范圍,需要計繳企業所得稅。
問:化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第一條規定,對化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
注:熱點問題解答僅供參考,具體執行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