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應用黑龍江省存量房交易價格評估系統評估存量房交易價格的公告
哈爾濱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5號 2012.6.26
為進一步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管理,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經市政府同意,根據《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黑龍江省財政廳關于推廣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和《哈爾濱市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實施方案》,自2012年7月1起,在全市范圍內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管理。
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發生存量房交易的雙方當事人(以下簡稱“存量房交易當事人”),依法負有納稅義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申報繳納稅(費)款。
二、存量房交易當事人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前,應當按照規定到房屋所在地地稅機關征收窗口辦理納稅申報,并如實申報房屋成交價格。房屋所在地地稅機關通過《黑龍江省存量房交易價格評估系統》對其申報的成交價格進行評估,參照評估價格確定計稅依據,計算應征稅(費)款。
三、存量房交易當事人申報繳納稅(費)款后,憑《銷售不動產發票》、《契稅完稅證》或《免稅證明》到房產部門辦理房產權屬轉移登記手續。未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契稅完稅證》或者地稅機關出具的《免稅證明》的,房產部門不予辦理權屬轉移登記。
四、存量房交易雙方當事人未按照規定申報繳納稅(費)款的,由稅務機關進行追繳,依法加收滯納金、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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