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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地方稅務局代征工會經費政策解答 |
發布時間:2013/12/14 來源: 閱讀次數:1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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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地方稅務局代征工會經費政策解答
一、哪些單位應當建立工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三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第三條規定:“凡在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均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限制和剝奪”。第八條規定:“企業應當在開業投產一年之內組建工會”。
二、對拒不組建工會的單位如何處理? 《工會法》第五十條規定:“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工會經費和會費有什么區別? 工會經費是指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按照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工會經費按規定比例上繳各級工會組織。 會費是加入工會組織的職工每月按工資收入的0.5%繳納的費用。無固定收入的會員可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資計算繳納會費。職工個人繳納的會費全部留歸基層工會使用,不向上級工會解繳。 目前,我市實行的稅務代征工會經費是指單位上解各級工會組織的工會經費。
四、繳納工會經費的特征是什么? 繳納工會經費的特征是:1、具有強制性。繳費單位撥繳的工會經費是國家以立法形式維護工會權益的具體表現,《工會法》不僅在第四十二條對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撥繳工會經費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在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具有獨立性。《工會法》在第四十四條規定,“工會應當根據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第四十六條中“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福建省總工會《關于加強基層工會財務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規定,“強化預算管理,堅持工會經費獨立管理原則中,工會單獨開立銀行賬戶,獨立進行會計核算。經費的使用由工會主管財務的主席”一支筆“審批,重大開支事項要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與單位行政財務或黨、團等其他組織財務合并賬戶集中核算,也不允許將工會財務納入當地會計集中核算中心管理”。3、具有固定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經費”,行政每月撥繳工會經費具有長期的固定性。
五、工會經費的用途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按《工會會計制度》、《工會預算管理辦法》和《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等制度執行。工會經費堅持經費獨立管理原則,要獨立建立銀行賬戶,實行單獨核算。 工會經費應重點用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開展職工教育和職工群眾活動方面。具體可用于開展職工教育、文娛、體育、宣傳活動以及工會組織的其他活動等方面的開支;用于履行工會職能、建立職工之家開展法律咨詢,勞動爭議調解,慰問困難職工的費用;用于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各種會議,培訓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等費用;還可以用于工會管理的為職工服務的文化、體育、生活服務等單位的必要的補助支出。 縣級以上總工會,除上述經費開支外,還須列支機關在職人員人事費、公務費、修繕費和各項設備購置費等。工會經費開支實行工會委員會集體領導下的主席負責制,重大開支集體研究決定。
六、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和補償金繳納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1、《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條:“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經費。” 2、《福建省企業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條例》第十條:“企業開業投產滿一年仍未成立工會的,應按月向上級工會繳納工資總額2%的工會籌備金和0.5%的補償金。企業成立工會時,所繳納的工會籌備金按工會經費留成比例返還企業工會;補償金上繳國庫”。
七、委托地稅代征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及補償金的依據是什么?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稅務機關代收費項目管理通知》(國稅發[2005]160號)第二條中規定:“稅務機關只能代收法律法規設定、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和省級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和批準權限設定的收費項目”。 2、中華全國總工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工會經費稅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總工發[2005]9號)指出:“對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沒有取得〈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而在稅前扣除的,稅務部門按照現行稅收有關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予以調整,并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3、2013年4月23日,中共廈門市第十一屆委員會決定,我市從2014年1月1日起委托地稅代征工會經費。
八、委托地稅代征工會經費有何重要意義? 工會經費由地稅機關代征,一是為了更好地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強化全社會依法繳納工會經費的意識,加強工會組織建設和維權工作;二是有利于工會經費征收的規范運作,提高工會經費征繳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三是方便各繳費單位在向地稅部門申報繳納稅款同時一并繳納工會經費,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實際上原來由各級工會組織征收現改為由地稅機關代征,只是征收方式的轉變。四是有利于各級工會組織開展活動,從而較好地發揮工會在改革、發展、穩定中的重要作用。 通過稅務代征,對未建立工會組織單位征收建會籌備金,有利于推動工會組建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中央領導同志提出的工會工作要不斷“擴大覆蓋面,增強凝聚力”的要求,為鞏固黨的階級基礎,擴大黨的群眾基礎,推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九、繳納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是否增加企業的負擔? 工會經費和工會籌備金是稅前列支項目,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按照工資總額的2%從應納稅所得中計算扣除。 按照工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撥繳工會經費是其法定義務。由地稅代征工會經費和工會建會籌備金,只是收繳方式的改變,單位依法計撥和上繳工會經費的責任和義務不變,并非是給企業增加負擔。 上繳上級工會的工會經費也將大部分用于服務廣大職工。如幫扶困難職工、向職工提供法律援助、開展職工教育培訓,參與和推動國家、地方涉及勞動關系和職工的法律、法規、政策的制定,補助下級工會等等,維護職工群眾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
十、工會經費地稅代征后,基層工會60%部分如何撥付? 基層工會應留成60%部分的經費,由上級總工會監督繳費單位及時足額撥給其所在基層工會,開具總工會統一印制的《工會專用結算憑證(行政撥繳工會經費繳款書)》作為撥繳憑證,(據此憑證可在稅前扣除)。基層工會必須按規定開立銀行賬戶。對尚未開立銀行賬戶的,繳費單位可將60%部分的工會經費暫撥到單位行政的銀行賬戶,實行單獨核算,開支由工會主席審批,待基層工會開立銀行賬戶后轉入。工會經費改由地稅代征,只是應上解上級的這部分經費收繳渠道的調整,并不是工會經費性質的改變,原行政直接劃撥給基層工會的60%部分,仍由行政直接劃撥至工會賬戶。
十一、工會經費分成比例是如何規定的? 工會財務管理層級是根據工會組織體制劃分的工會財務管理的層面(級次)。為保證每一級工會正常開展工作,需要確定每一級的經費分成比例。根據全國總工會基層工會分成比例不少于40%原則,目前我省按基層工會留成60%,上解縣以上地方工會40%的辦法執行。福建省總工會《關于調整縣以上工會經費分成比例(試行)的通知》(閩工[2004]81號)中,基層單位上解的40%工會經費中,縣(市、區)總工會21%,設區市總工會2%(所屬基層單位上解的留成23%)、省總工會和全國總工會17%。 地稅代征部分
十二、地稅代征工會經費的征收范圍? 凡是在廈門市轄區內的所有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經濟、社會組織以及其他經營實體應上繳上級地方工會的工會經費由廈門市地方稅務局負責代征。 未納入地稅代征范圍的單位,工會經費仍按原繳費方式繳交。
十三、地稅代征工會經費的具體項目?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代征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和補償金。 建立工會組織的繳費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其中撥繳給上級地方工會40%部分的經費委托地方稅務機關代征(即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0.8%),基層工會應留成60%部分的經費由繳費單位同時撥給其所在的基層工會。 開業投產滿一年仍未成立工會的企業,按月向上級地方工會繳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的工會籌備金和全部職工工資總額0.5%的補償金,全額委托地方稅務機關代征。企業成立工會時,所繳納的工會籌備金按工會經費留成比例(即工會籌備金的60%部分),由各級工會返還企業工會;補償金上繳國庫。
十四、如何甄別繳納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和補償金的單位? 地稅機關將依據廈門市總工會提供的建立工會組織的清冊,甄別單位繳納工會經費或工會籌備金和補償金。建立工會的單位征收工會經費,未建立工會且應繳費的企業征收工會籌備金和補償金。 各繳費單位應于2014年1月20日前,登陸地稅網站辦稅服務廳內,通過工會經費標志查詢功能,核對各繳費單位工會登記信息。 未建立工會的單位,應于2014年1月20日前及時到各級工會組織辦理工會登記手續。
十五、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和補償金如何計算繳納? 工會經費月繳費額=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40%=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0.8% 工會籌備金月繳費額=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 補償金月繳費額=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0.5%
十六、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和補償金征繳基數是如何規定的? 企業事業單位應撥繳工會的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和補償金,按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作為征繳基數。根據全國總工會工財字(95)11號文件和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精神,職工范圍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長期臨時工、臨時工、季節性用工等;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在各單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員和港、澳、臺人員,根據財政部[92]財工字第294號通知以及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總工辦發[1995]58號通知的規定:在計算工會經費時,仍應將這部分人員的工資總額計算在內。 十五、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和補償金如何申報繳納? (一)申報繳納期限:工會經費實行按月代征。各繳費單位應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上月工會經費的申報繳納手續。 (二)申報方式:通過廈門地稅網站直接網上申報或到各區地稅局辦稅服務廳申報。 (三)繳費方式:稅務機關代征工會經費采用財稅庫銀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稅收繳款書、pos機刷卡等繳款方式的,使用地方稅務部門統一的繳稅憑證。 (四)申報首月說明: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和補償金從2014年1月(所屬期)起改由市地稅局代征,申報征收首月為2014年2月。 各繳費單位應于2014年2月15日前,以2014年1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通過地稅網站或地稅辦稅服務廳完成2014年1月的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和補償金的申報繳納手續。
十七、集團下屬子公司、分公司工會經費如何繳納? 集團下屬子公司、分公司如屬獨立法人單位,并在稅務單獨納稅,職工工資單獨發放的,工會經費直接向所屬地稅機關申報繳納,不再由集團轉交;如不屬獨立法人單位,只是單獨核算的子公司、分公司,工會經費仍上交給集團,由集團匯總后按規定比例向當地地稅機關申報繳納,并將子公司、分公司的名單和經費數額上交上級主管工會。
十八、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如何在稅前列支?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部分,準予列支。” 地稅部門代征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和補償金統一使用由地稅部門統一的繳稅憑證;繳費單位行政撥給基層工會的百分之六十部分,由基層工會出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繳費單位憑上述票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對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沒有取得上述票據而在稅前扣除的,稅務部門按照現行稅收有關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予以調整。
十九、對拖延或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的單位如何處理? 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或工會籌備金。對拒不撥繳工會經費的,上級工會可以依據《工會法》、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3]11號司法解釋規定,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上級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地稅代征工會經費咨詢電話 思明區工會 5880951 湖里區工會 5722290 集美區工會 6063224 海滄區工會 6587307 同安區工會 7894685 翔安區工會 7889583 廈門市總工會 2661076 職工服務熱線 12351 地稅服務熱線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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