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有關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和企業繳費部分的規定,較之以前有較大的變化。其中對于單位目前執行的年金計提比例(含企業和個人)與政策規定比例之間的差異如何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有關該政策的理解,舉例說明,煩請按此政策來解答該例。 例1:2014年1月計算個人所得稅時,甲單位數據如下: (1)職工大強2012年工資總額450000元,中強2012年工資總額140000元,小強60000元; ?。?)甲單位企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按職工2012年度工資總額的5%標準計算,按月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年金扣項按職工本人2012年度工資總額的1.25%標準計算,按月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 ?。?)大強1月工資薪金所得6000元,中強1月工資4000元,小強1月工資1800元。 問題: 2014年1月大強、中強和小強的個稅應繳納多少?(請列明計算過程,當地2012年人均年收入41480元) 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繳費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1.企業和事業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超過本通知第一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4.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職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第六條規定,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所在地區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中央所屬大型企業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勞動保障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企業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企業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八條規定,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一般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六分之一。 相關政策——稅總發[2013]14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根據上述政策,按問題中所給的例子計算如下: 一、甲單位企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按職工2012年度工資總額的5%標準計算,按月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未超過年金試行辦法的標準,屬于符合國家政策規定,單位繳納計入個人賬戶部分,個人暫不納稅。 二、3人當月工資計稅: 1、年金個人繳費的稅前扣除限額分別為:41480÷12×3×4%=414.80(元)。 2、3人按本人2012年度工資總額的1.25%標準計算,2014年1月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扣項為: 大強:450000×1.25%÷12=468.75(元)(超過414.80的部分,不可以扣除)。 中強:140000×1.25%÷12=145.83(元)(未超過扣除限額,可以據實扣除)。 小強:60000×1.25%÷12=62.5(元)(未超過扣除限額,可以據實扣除)。 3、計算3人個人所得稅: 大強:(6000-414.80-3500)×10%-105=103.52(元) 中強:(4000-145.83-3500)×3%=10.63(元) 小強:1800-62.5<3500,不納個人所得稅。 注:1、以上舉例似有不合理之處,按2012年每人工資總額計算月工資,2014年1月工資明顯偏低。 2、2014年1月統計局尚未發布上年月平均工資,暫按2012年發布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年金政策—— 財金[2012]159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國有金融企業年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1號 企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商業保險的個稅差異 人社部發[2013]23號關于擴大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3]24號關于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廳發[2014]35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擴大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和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有關問題政策釋義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