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2011年,企業取得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如何所得稅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70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⑴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⑵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⑶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將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問: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收入金額如何確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規定,企業投資國債從國務院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在國債持有期間,應以國債發行時約定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企業轉讓國債時,應在國債轉讓收入確認時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確定:
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上述公式中的“國債金額”,按國債發行面值或發行價格確定:“適用年利率”按國債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確定;如企業不同時間多次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持有天數”可按平均持有天數計算確定。
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者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按上述方法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3、問:企業國債轉讓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國債轉讓損益如何確認?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國債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6號)規定,企業轉讓國債應在轉讓國債合同、協議生效的日期,或者國債移交時確認轉讓收入的實現。企業投資購買國債,到期兌付的,應在國債發行時約定的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國債轉讓收入的實現。
企業轉讓或到期兌付國債取得的價款,減除其購買國債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間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以及交易過程中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企業轉讓國債損益。企業取得的國債轉讓損益應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債成本按照如下辦法確定:⑴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國債,以買入價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⑵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國債,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企業在不同時間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其轉讓時的成本計算方法,可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改變。
4、問: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如何所得稅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規定,轉讓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業(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
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出資而由企業代持有的限售股,企業在轉讓時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上述限售股轉讓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該限售股轉讓所得。企業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不能準確計算該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該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為該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上述完成納稅義務后的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實際所有人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依法院判決、裁定等原因,通過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企業將其代持的個人限售股直接變更到實際所有人名下的,不視同轉讓限售股,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由實際所有人在轉讓時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在限售股解禁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轉讓給其他企業或個人(以下簡稱受讓方),企業應按減持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計入企業當年度應稅收入計算納稅。企業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簽訂協議轉讓給受讓方,但未變更股權登記、仍由企業持有的,企業實際減持該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上述規定納稅后,其余額轉付給受讓方的,受讓方不再納稅。
應當強調的是,只有因股權分置改革原因形成的企業代持股權,才準予按照上述政策規定進行所得稅處理。非因股權分置改革原因形成的企業代持股權,應按照法律形式的具體表現形式,分別由代持方(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計算股權轉讓所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委托方從代持方取得的收益(持有收益和轉讓收益)應按照稅收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5、問: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憑工會經費代收憑據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0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的地區,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也可憑合法、有效的工會經費代收憑據依法在稅前扣除。
6、問:企業發生的員工服飾費用如何所得稅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
7、問: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8、問:企業對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改擴建支出如何所得稅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企業對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屬于推倒重置的,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后的凈值,應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并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一并計提折舊;如屬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該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并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并從改擴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稅法規定的該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如該改擴建后的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9、問:根據稅收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如何理解“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含義,納稅人是否承擔其非金融企業借款利率未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舉證責任?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鑒于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由上述規定可見,納稅人負有證明其非金融企業借款利率未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舉證義務。
10、問:自2011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如何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由此可見,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管理方式發生了重大改變,除原有的自行申報扣除項目外,原來的資產損失審批扣除轉變為如今的申報扣除。
根據上述文件的規定,準予在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包括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實際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是指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稅收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11、問:企業資產損失申報稅前扣除,分為哪兩種形式?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辦法”)和《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工作的通知》(贛地稅發[2011)96號)規定,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其中,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報送《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清單申報匯總表》,申報辦理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除應按《辦法》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外,還應報送《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專項申報表》,申報辦理資產損失稅前扣除。
12、問:哪些資產損失應分別以清單申報、專項申報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5)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除上述應以清單申報方式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外,其它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13、問:企業2011年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損失當年扣除的,如何申報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稅收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但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屬于法定資產損失,應在專項申報年度扣除。
14、問:企業因2011年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可否在追補確認年度退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綜上所述,企業因以前年度資產損失追補確認造成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均不得退稅,只能在追補確認及以后年度逐年抵扣。
15、問:境內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發生資產損失,如何申報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在中國境內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以下規定申報扣除:⑴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各分支機構同時還應上報總機構;⑵總機構對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除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⑶總機構將跨地區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
16、問:企業發生資產損失而未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將承擔哪些涉稅風險?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企業在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過程中不符合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其改正,企業拒絕改正的,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
企業應承擔如實申報資產損失的義務,同時還應當建立健全資產損失內部核銷管理制度,資產管理部門和財務會計部門應配合協作,及時收集、整理、編制、審核、申報、保存證據材料,方便稅務機關檢查。企業未如實申報或虛假申報資產損失并已稅前扣除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17、問:企業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發生的借款損失,能否作為資產損失并申報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準予扣除,但企業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18、問:企業發生的逾期應收款項,能否作為資產損失并申報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
優惠類
1、問: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可享受哪些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 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問:居民企業哪些技術轉讓所得可以享受項目所得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規定,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的外觀設計。
以上所稱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上述規定
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
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需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居民企業技術出口應由有關部門按照商務部、科技部發布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商務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號)進行審查。居民企業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應當注意的是,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3、問:企業在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發生偷稅、騙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是否應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答:根據《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規定,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⑴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⑵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⑶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⑷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企業一旦出現偷、騙稅等涉稅違法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暫停其享受高新技術企業低稅率優惠,并提請有權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特別強調的是,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五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4、問: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是否可按15%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規定,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5、問:企業取得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如何所得稅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6號)規定,對企業取得的2009—2011年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準,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6、問:企業取得中國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如何所得稅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建設債券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9號)規定,對企業持有2011—2013年發行的中國鐵路建設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中國鐵路建設債券是指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以鐵道部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7、問: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期間,高新技術企業如何預繳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期間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號)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應在資格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在通過復審之前,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其當年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
應當強調的是,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未通過的企業, 資格復審未通過的當年不得享受高新技術企業低稅率優惠。
8、問:國家為鼓勵小型微型企業的發展,制定了哪些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4號)規定, 2011年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征管類
1、問:企業發生的會議費如何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據此,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會議費支出,準予稅前扣除,但需要以會議費發票和付款單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為便于稅務機關檢查和日常管理,企業應保存會議時間、會議地點、會議對象、會議目的、會議內容、費用標準、費用結算清單等內容的相應證明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在年度申報表審核時,對企業列支的會議費有疑義的,有權要求企業提供上述備查資料。
2、問:企業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未及時取得合法有效憑證,應如何所得稅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3、問: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審批類及備案類報送資料和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江西省地方稅務局、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贛國稅發[2010]62號)規定,納稅人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應當在政策規定的稅收優惠期限內,直接向有權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按要求報送下列資料: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審批(備案)項目申請表;
(二)本辦法附件中規定應報送的審批(備案)資料。
(三)有權稅務機關需要報送的其他資料。
報送時限及資料具體要求可在新余地稅網站“下載中心”欄目內下載相關表格及資料。
納稅人應使用A4紙報送資料,按規定順序編號并裝訂,凡報送資料屬于復印件的,稅務人員認為有必要需納稅人提供原件的,驗證后當場退還。納稅人報送的材料應真實、準確、齊全,納稅人對報送的資料負法律責任。